[发明专利]一种瑶族百褶裙的制作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410510812.0 | 申请日: | 2014-09-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422345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24 |
发明(设计)人: | 胡昌霞 | 申请(专利权)人: | 麻江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A41D1/14 | 分类号: | A41D1/14;D06J1/00;D06C7/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恒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5 | 代理人: | 王海权 |
地址: | 556000 贵州省黔东南苗*** | 国省代码: | 贵州;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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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瑶族 百褶裙 制作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服装加工方法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瑶族百褶裙的制作方法。
背景技术
百褶裙是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喜爱的服饰,各个民族穿的百褶裙的结构有所不同,当然百褶裙的制作方法有差异,采用不同方法制作的百褶裙也各有其特点,传统制作百褶裙是以水桶作为辅助工具,导致加工的百褶裙不规范,形状不规则,影响百褶裙的美观。
发明内容
本发明旨在提供一种瑶族百褶裙的制作方法,确保制作的百褶裙定型好,形状规则,并且水洗过后不变形。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该种瑶族百褶裙的制作方法,包括如下操作步骤:
1)选取6米长、35厘米宽的天蓝色棉布1段,8米长、50厘米宽的瑶族自制藏青色土布1段;干稻草若干;棉线若干;缝衣针若干;2米长的绳子若干段;0.8-1厘米宽的木条1根;
2)先把6米长、35厘米宽的天蓝色棉布与8米长、50厘米宽的瑶族自制藏青色土布以宽幅边用针缝在一起,土布的两端各超出棉布1米的长度,,并把缝在一起的土布与棉布以30厘米宽为1折叠好备用;
3)把稻草捆成直径为60厘米的圆形草柱,绳子捆在草柱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并倒放在地上;
4)把叠好备用的土布与棉布依次均匀地摆放在倒放草柱的上半部,再用绳子将土布与棉布固定在草柱的上、中、下三个部位;
5)把小木条插入已固定好草柱上布的一端,再以小木条的宽度为准依次折叠,每折叠10折,就先用针线在此10折的土布与棉布的两端将其固定,再在每相隔10厘米处用针线固定,直至折完整段布,各个固定点的线直至折完整段布;
6)将折好的土布与棉布从草柱上解下卷好用一层薄棉布包好,放在蒸笼里用大火蒸,25—30分钟后取出,在土布与棉布的两端向不同的两个方向用力拧使其折叠定型,再放回蒸笼蒸15—20分钟后取出重复上述操作,使其再定型一次,重复定型后就放在阳光下晒干;
7)以有蓝色棉布的一端做裙腰,在另一端加接一块长40厘米的薄棉,然后再把原固定的那几根线剪断,百褶裙即可完成。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采用上述制作的百褶裙规范,定型稳定,结构合理,穿在身上较舒适,洗涤后不变形。
本发明的其他优点、目标和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进行阐述,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基于对下文的考察研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可以从本发明的实践中得到教导。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的描述。应当理解,优选实施例仅为了说明本发明,而不是为了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本实施例的瑶族百褶裙的制作方法,包括如下操作步骤:
1)选取6米长、35厘米宽的天蓝色棉布1段,8米长、50厘米宽的瑶族自制藏青色土布1段;干稻草若干;棉线若干;缝衣针若干;2米长的绳子若干段;0.8-1厘米宽的木条1根;
2)先把6米长、35厘米宽的天蓝色棉布与8米长、50厘米宽的瑶族自制藏青色土布以宽幅边用针缝在一起,土布的两端各超出棉布1米的长度,,并把缝在一起的土布与棉布以30厘米宽为1折叠好备用;
3)把稻草捆成直径为60厘米的圆形草柱,绳子捆在草柱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并倒放在地上;
4)把叠好备用的土布与棉布依次均匀地摆放在倒放草柱的上半部,再用绳子将土布与棉布固定在草柱的上、中、下三个部位;
5)把小木条插入已固定好草柱上布的一端,再以小木条的宽度为准依次折叠,每折叠10折,就先用针线在此10折的土布与棉布的两端将其固定,再在每相隔10厘米处用针线固定,直至折完整段布,各个固定点的线直至折完整段布;
6)将折好的土布与棉布从草柱上解下卷好用一层薄棉布包好,放在蒸笼里用大火蒸,25—30分钟后取出,在土布与棉布的两端向不同的两个方向用力拧使其折叠定型,再放回蒸笼蒸15—20分钟后取出重复上述操作,使其再定型一次,重复定型后就放在阳光下晒干;
7)以有蓝色棉布的一端做裙腰,在另一端加接一块长40厘米的薄棉,然后再把原固定的那几根线剪断,百褶裙即可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本发明的方法制作的百褶裙规范,定型稳定,结构合理,穿在身上较舒适,洗涤后不变形。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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