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孔同轴度检验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410546224.2 | 申请日: | 2014-10-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5571474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11 |
发明(设计)人: | 张永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B5/252 | 分类号: | G01B5/252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16 | 代理人: | 张恒康 |
地址: | 20190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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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同轴 检验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检验方法,具体地说,是一种孔同轴度检验方法。
背景技术
目前,钢结构已经广泛应用于建筑行业中了,尤其是大跨度结构和超高层建筑中。然而螺栓穿孔率问题是影响钢结构安装现场安装质量与进度最突出的问题。
图1为已知的带有螺栓孔的钢结构件的结构示意图。钢结构安装时要求高强螺栓能自由穿入螺栓孔,强行穿入会损伤丝扣,改变高强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甚至连螺母都拧不上,钢构件角度偏差严重影响构件组装时的高强螺栓穿孔率,如扩孔会削弱构件的有效面积,减少压力传力面积,同时耗费人力、物力,耽误工期。
因此已知的钢结构安装中的螺栓穿孔作业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使用试棒和标准模块检测的孔同轴度检验方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孔同轴度检验方法,用于检测钢结构件的螺栓孔,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加工试棒和标准模块
加工检查工具试棒若干,再加工一标准模块;所述试棒用圆钢加工制作,其一端为手持段,另一端为试孔段,试孔段直径为比待检查的构件上螺栓孔径小1mm,长度比待检查的两块钢结构件钢板间距长50mm;所述标准模块设有上下两块大小相同,且相互平行的钢板,钢板的四角焊接四根角钢;两块钢板用数控钻床用套钻若干孔,以使上下钢板的孔完全同轴;每块钢板尺寸为10mm*300mm*400mm,上下两钢板间距为300mm。
b、检查构件的同轴度
检查时,把标准模块放在待检查的两块钢结构件钢板中间,用1根试棒插入其中一组孔定位,再用另外的试棒逐一插入其余孔对其余孔的同轴度进行检测,能轻松对准插入即为佳。
本发明的孔同轴度检验方法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准模块上下钢板的所制孔的孔径、孔距与待检构件的孔径、孔距相同。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发明的孔同轴度检验方法具有以下优点:
1、检测工具结构简单、制作方便;
2、检测手段简单、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3、降低施工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已知的带有螺栓孔的钢结构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的试棒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的标准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的标准模块的孔同轴度检验操作示意图。
图中:1钢结构件的螺栓孔,2试棒的手持段,3试棒的试孔段,4标准模块的上钢板,5标准模块的下钢板,6角钢,7钢结构件的上钢板,8钢结构件的下钢板。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发明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本发明的孔同轴度检验方法,用于检测钢结构件的螺栓孔1,螺栓孔直径为24mm,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加工试棒和标准模块
加工检查工具试棒若干,再加工一标准模块。现请参阅图2和图3,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的试棒的结构示意图,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的标准模块的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所述试棒用圆钢加工制作,其一端为手持段2,另一端为试孔段3,试孔段直径为构件上螺栓孔径小1mm,长度比待检查的两块钢结构件钢板间距长50mm;所述标准模块为一正方体,设有上下两块大小相同,且相互平行的钢板7,8,钢板的四角焊接四根角钢;两块钢板用数控钻床用套钻若干孔,以使上下钢板的孔完全同轴;每块钢板尺寸为10mm*300mm*400mm,上下两钢板间距为300mm。
根据已知的钢结构件的螺栓孔直径为24mm,那么制作的试棒试孔段的直径为23mm,标准模块上下钢板4,5的所制孔的孔径、孔距与待检测钢结构件的螺栓孔直径、孔距相同。
b、检查构件的同轴度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的标准模块的孔同轴度检验操作示意图。检查时,把标准模块放在待检查的两块钢结构件钢板7,8中间,用1根试棒插入其中一组孔定位,再用另外的试棒逐一插入其余孔对其余孔的同轴度进行检测,能轻松对准插入即为佳。
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发明的孔同轴度检验方法能够达到利用简单工具,完成孔的同轴度检验工作,提高产品的高强螺栓穿孔率,极大的提高检验效率,降低加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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