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矫正导板工具在审
申请号: | 201410550214.6 | 申请日: | 2014-10-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06074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1-28 |
发明(设计)人: | 王建武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培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C7/00 | 分类号: | A61C7/00;A61C19/04 |
代理公司: |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33238 | 代理人: | 陈小良 |
地址: | 200000 上海市徐汇区中国(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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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矫正 导板 工具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牙齿矫正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了一种矫正导板工具。
背景技术
目前,在做牙齿矫正时,要先使用硅胶采集矫正牙齿信息,但是如果没有专业使用的工具,采集矫正牙齿信息时会出现误差,现在有一种支具可以挤压硅胶,让硅胶采集到更准确的信息,但是支具上含有牛皮筋,所以需要一种很精密的工具与之配合使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缺点,提供了一种矫正导板工具。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
一种矫正导板工具,包括主体,主体一端设有钩针部,所述钩针部所在的平面与主体设有夹角。钩针部用来钩取支具的牛皮筋。
作为优选,所述钩针部设有针尾与针头,在针尾与针头之间设有迂回段。这样的设计,可以更方便更快捷钩取牛皮筋,因为牛皮筋很小,如果采取体积比较大的钩针或者针头较小的钩针,容易脱落,在针头与针尾之间设有迂回段,起到缓冲并且牛皮筋很不容易脱落。
作为优选,针尾设有延长段并且与主体连接。由于主体是圆柱体,为了缓和与使用方便,在针尾设计了延长段。
作为优选,针尾、迂回段以及针头处于同一平面内并且该平面与主体设有夹角。经过试验研究,将钩针部与主体垂直设计,这样便于操作使用。
作为优选,所述夹角为85度~95度。将钩针部与主体设置成有夹角的关系,最优夹角在85度到95度,便于钩取。
作为优选,所述主体另一端设有弯折部,所述弯折部所在处外周设有棱边。所谓的弯折部其实就是在主体另一端设置了刮刀,便于刮去胶水等杂质。
作为优选,所述棱边数量设为1-5条。
作为优选,所述主体为圆柱形杆体。圆柱形杆体便于紧握和抓拿。
作为优选,所述主体两端分别设有椎体结构,主体通过分别椎体结构连接弯折部以及钩针部。
作为优选,所述主体外表面设有压纹。外表面设有压纹,是为了增加摩擦力,手指拿住主体时更容易操作,不易打滑。
本发明由于采用了以上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
本发明是在牙齿矫正技术中使用到的一种矫正导板工具,矫正导板工具的钩针部设有针尾与针头并且在两者之间设有迂回段,便于钩取支具的橡皮筋,在主体的另一端设有弯折部,弯折部上设有棱边,可以刮去胶水之类的杂物,本发明简单方便,实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发明的整体结构图;
图2是本发明的部分结构图;
图3是本发明的视图。
标号说明:1—主体、2—钩针部、3—弯折部、21—针尾、22—针头、23—迂回段。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以下实施例是对本发明的解释而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1:
一种矫正导板工具,如图1所示,包括主体1,主体1一端设有钩针部2,钩针部2所在的平面与主体设有夹角。如图2所示,钩针部2设有针尾21与针头22,在针尾21与针头22之间设有迂回段23。
针尾21设有延长段并且与主体1连接。在主体两端分别设有椎体结构,主体1通过分别椎体结构连接弯折部3以及钩针部2。
针尾21、迂回段23以及针头22处于同一平面内并且该平面与主体设有夹角,夹角为85度~95度。
主体1另一端设有弯折部3,弯折部3所在处外周设有棱边,棱边数量设为1-5条。
主体1为圆柱形杆体。主体1外表面设有压纹。外表面设有压纹,是为了增加摩擦力,手指拿住主体时更容易操作,不易打滑。
在实施例1中,弯折部3也可以直接采用刮刀,采用刮刀会更加方便,但是由于这种器件是经常使用并且直接是人来操作使用,所以刮刀可能会在操作时没有弯折部3的棱边便于实现。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零、部件的形状、所取名称等可以不同。凡依本发明专利构思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或简单变化,均包括于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本发明的结构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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