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计算机的便携式录像设备在审
申请号: | 201410603679.3 | 申请日: | 2014-10-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94314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04 |
发明(设计)人: | 杨梅;张萍;李宇泊;张亚峰;李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甘肃农业大学 |
主分类号: | H04N5/232 | 分类号: | H04N5/232;H04N5/7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730000 *** | 国省代码: | 甘肃;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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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计算机 便携式 录像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录像设备,尤其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的便携式录像设备。
背景技术
目前,对于体育摄影等等一般是由室内的摄像头来进行录像控制,造价高,并且如果摄像头的像素不高,设摄像的效果就很低影响录像的效果;如果是采用手持摄像仪来进行摄像,时间长了,摄像者会感到疲惫;那么如何解决目前所出现的问题并且制造出一种可以脱离手持摄像仪并且可以保证摄像正确性的设备是人们尚待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
现有技术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弥补现有技术不足,本发明旨在提供一种基于计算机的便携式录像设备。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一种基于计算机的便携式录像设备,包括第一连接杆、第二连接杆、第三连接杆、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第三支撑杆、转动法兰盘、录像仪、数据传输导线、电脑、提手、摄像头和电子切换开关;所述第一连接杆与第二支撑杆和第三支撑杆中部连接;所述第二连接杆与第一支撑杆和第二支撑杆中部连接;所述第三连接杆连接第一支撑杆和第三支撑杆;所述转动法兰盘设置于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和第三支撑杆连接,并与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和第三支撑杆连接;所述录像仪设置于转动法兰盘上端;所述数据传输导线连接录像仪和电脑;所述摄像头设置于转动法兰盘底端并通过电子切换开关和传输导线与电脑连接。
进一步,所述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和第三支撑杆均为伸缩结构的支撑杆,并且在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和第三支撑杆底端均设置有橡胶垫圈。
进一步,所述第一连接杆、第二连接杆和第三连接杆均为伸缩结构的连接杆。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基于计算机的便携式录像设备,改变了传统的录像手持操作的情况,将录像仪设置于与支撑杆连接的转动法兰盘上,不仅可以根据需要改变需要的角度,而且,节省了人力,使用更加快捷;可以伸缩的支撑杆在使用时候,又可以根据需要将高度进行调节;整体结构简单紧凑,制造方便,实用性强,易于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摄像头及投影仪与电脑连接结构示意图;
其中:1、第一连接杆,2、第二连接杆,3、第三连接杆,4、第一支撑杆,5、第二支撑杆,6、第三支撑杆,7、转动法兰盘,8、录像仪,9、数据传输导线,10、电脑,11、提手,12、摄像头,13、电子切换开关。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一种基于计算机的便携式录像设备,包括第一连接杆1、第二连接杆2、第三连接杆3、第一支撑杆4、第二支撑杆5、第三支撑杆6、转动法兰盘7、录像仪8、数据传输导线9、电脑10、提手11、摄像头12和电子切换开关13;所述第一连接杆1与第二支撑杆5和第三支撑杆6中部连接;所述第二连接杆2与第一支撑杆4和第二支撑杆5中部连接;所述第三连接杆3连接第一支撑杆4和第三支撑杆6;所述转动法兰盘7设置于第一支撑杆4、第二支撑杆5和第三支撑杆6连接,并与第一支撑杆4、第二支撑杆5和第三支撑杆6连接;所述录像仪8设置于转动法兰盘7上端;所述数据传输导线9连接录像仪8和电脑10;所述摄像头12设置于转动法兰盘7底端并通过电子切换开关13和传输导线9与电脑10连接。
进一步,所述第一支撑杆4、第二支撑杆5和第三支撑杆6均为伸缩结构的支撑杆,并且在第一支撑杆4、第二支撑杆5和第三支撑杆6底端均设置有橡胶垫圈。
进一步,所述第一连接杆1、第二连接杆2和第三连接杆3均为伸缩结构的连接杆。
本发明在使用时为:首先将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第三支撑杆内部的伸缩杆拉出,并将三个支撑杆打开,直至在地面稳定站立;其次将录像仪设置于转动法兰盘上,旋转转动法兰,从而满足录像角度的需要;最后将录像仪录像数据经过数据传输线传输到电脑上进行保存。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它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发明。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发明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是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细微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均应包含在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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