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针对财税知识的动态联动更新机制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410685582.1 | 申请日: | 2014-11-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608093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25 |
发明(设计)人: | 薛亮;佴永和;王伟;陈莹 | 申请(专利权)人: | 扬州联创信息技术应用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17/30 | 分类号: | G06F17/30;G06Q40/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250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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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针对 财税 知识 动态 联动 更新 机制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数据转化存储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针对财税知识 的动态联动更新机制的方法。
背景技术:
财税知识信息并不是孤立于其它信息存在的,财税知识信息内 部、外部均存在关联关系,所有的文件都可以通过关联关系回溯到一 个根文件,例如:所有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文件,不论其发展级次 的深度,向上溯源最终将回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在现有的财税知识 体系中,只采用了部分属性(税种、行业、有效性)对知识信息进行 定义,检索意义不大,且传统的财税查询系统并不能直接关联并打开 相关文件,只能重新设置查询条件进行二次检索,费时费力且不能在 众多文件中灵活切换。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针对财税知识的动态联动更新机制的 方法,它在信息之间建立了合理的关联及引用关系,当某一个根文件 失效或变更时,其子文件都将被自动标注失效,平台所呈现给用户的 永远都是当前适时有效的财税信息。
为了解决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本发明是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它的方法如下:
一、在财税知识信息元数据拆分完成后,在元数据内部、外部,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关联关系;项目通过建 立信息多向关联的方式来确保各个关联的知识点在生命周期中是可 维护和识别的,无论知识在平台中如何移动,转发,都保证了快捷查 看关联的知识,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保证了平台所呈现信息的有效性;
二、依照财税知识信息元数据所承载的业务实质,对所有信息以 及关联关系进行属性定义(或者称为TAG,但此处的属性定义比TAG 的范围要大的多),包括法律级次、程序法和实体法、税种或规费(仅 限实体法)、地域、有效性(有效期起止时间)、主关键词列表、辅关 键词列表、国标行业、经济性质、注册类型、居民或非居民、规模、 国际税收协定及条约等。
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它在信息之间建立了合理的关联及引 用关系,当某一个根文件失效或变更时,其子文件都将被自动标注失 效,平台所呈现给用户的永远都是当前适时有效的财税信息。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中信息之间的关联关系示意图。
图2是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详细的说明。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 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 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参看图1,本具体实施方式是采用以下技术方案:它的方法如下:
一、在财税知识信息元数据拆分完成后,在元数据内部、外部,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关联关系;项目通过建 立信息多向关联的方式来确保各个关联的知识点在生命周期中是可 维护和识别的,无论知识在平台中如何移动,转发,都保证了快捷查 看关联的知识,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保证了平台所呈现信息的有效性;
二、依照财税知识信息元数据所承载的业务实质,对所有信息以 及关联关系进行属性定义(或者称为TAG,但此处的属性定义比TAG 的范围要大的多),包括法律级次、程序法和实体法、税种或规费(仅 限实体法)、地域、有效性(有效期起止时间)、主关键词列表、辅关 键词列表、国标行业、经济性质、注册类型、居民或非居民、规模、 国际税收协定及条约等。
本具体实施方式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它在信息之间建立了合理的 关联及引用关系,当某一个根文件失效或变更时,其子文件都将被自 动标注失效,平台所呈现给用户的永远都是当前适时有效的财税信 息。
实施例:参看图2,本实施例中分别添加了地域属性、主关键词 列表和辅关键词列表,所述的地域属性的优点在于系统可以自动判断 用户的IP地址归属,并判断和推动具有该地域属性的相关信息;所 述的主关键词列表的优点在于用户检索的关键词如包括“增值税折 扣折让”,则可以精确定位至“增值税折扣折让”的具体条文,而 不会出现包含“增值税”的全部结果,或包含“折扣折让”的其它 税种的全部结果。;所述的辅关键词列表的优点在于用户采用非专业 术语进行检索,仍然能够精确定位。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 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 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 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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