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势能与太阳能结合发电的建筑在审
申请号: | 201410795120.5 | 申请日: | 2014-12-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4579123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4-29 |
发明(设计)人: | 陈乐春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数字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2S10/10 | 分类号: | H02S10/10;H02S10/20 |
代理公司: | 无锡华源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28 | 代理人: | 林弘毅;聂汉钦 |
地址: | 214000 江苏省无锡市***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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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势能 太阳能 结合 发电 建筑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清洁能源发电系统,具体涉及一种势能与太阳能结合发电的建筑。
背景技术
太阳能发电的优点是安全可靠、无噪声、低污染、无需消耗燃料和架设输电线路即可就地发电供电及建设周期短的优点,现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更为实用,可将太阳能电池组安装建筑的屋顶或者朝阳墙壁上,在有光照的情况下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通过太阳能充放电控制器给负载供电,同时给蓄电池组充电;在无光照时,由蓄电池向负载供电。可见太阳能发电系统离不开蓄电池,其使用年限与蓄电池的寿命有关,其供电效果也与蓄电池的质量有关。现有技术中的蓄电池的使用寿命都低于十年,常见的大多仅有三到六年,而且对蓄电池的使用温度,充放电容量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影响了太阳能发电系统的使用。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势能与太阳能结合发电的建筑。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势能与太阳能结合发电的建筑,包括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所述地上部分包括建筑与安装在建筑顶部和/或外墙的太阳能电池组;所述地下部分包括承接基板、泵、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电动机和发电机;所述承接基板上方承接建筑,下方安装有一个以上的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所述电动机的电力由太阳能电池组供给,所述电动机驱动泵,所述泵控制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所述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在通电时将建筑向上托举,在断电时在建筑的重力作用下向下运动;所述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连接所述发电机,当所述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被建筑压下时,为发电机提供发电能源;所述发电机提供建筑用电。
本发明的有益技术效果是:
本发明改进了太阳能发电系统,利用了建筑本身的重力势能,建筑被顶 起,重力势能增加,储存能量,建筑物落下,重力势能减少,放出能量,能量储存和放出的过程,相当于现有技术中的蓄电池储电发电的作用,可直接替代蓄电池,这样使得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寿命不受蓄电池寿命的影响,绕过这一瓶颈问题,增加了系统的使用寿命,同时也减少了蓄电池生产过程和蓄电池本身材料对坏境的污染。这样整个发电系统都使用清洁能源发电,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代表科技发展的进步方向。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发明包括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地上部分包括建筑1与安装在建筑1顶部和/或外墙的太阳能电池组2,地下部分包括承接基板3、泵4和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承接基板3上方承接整个建筑,下方安装有一个以上的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由泵4控制,可在通电时将建筑1向上托举,在断电时在建筑1重力的作用下向下运动。地下部分还包括电动机6和发电机7,所述电动机6的电力由太阳能电池组2供给,电动机6驱动泵4,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连接发电机7,当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被建筑1压下时,为发电机7提供发电能源;发电机7提供建筑1用电。
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太阳能电池组2本身的性质,整个装置的运行过程分为白天阶段和夜晚阶段。在白天阶段,阳光照射建筑1顶部和/或建筑1向阳的墙壁上安装的太阳能电池组2,太阳能电池组2与地下部分的电动机6电气连接,则太阳能电池组2所发的电力驱动电动机6。电动机6与泵4电气连接,泵4可以驱动地下部分的数个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将承接基板3和承接基板3上的建筑1作为一个整体向上顶起。由于太阳能电池组2整个白天都受阳光照射,所以可以在整个白天阶段将建筑1缓慢均匀的向上顶起,对建筑1内人类的活动影响很微小,可以忽略。在夜晚阶段,没有阳光,太阳能电池组2停止工作,则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向上顶起的动作也停止,由于建筑1本身有重力,又处在被顶起的高位,所以具有重力势能,建筑1在重力的作用下会逐渐缓慢向下降落,重力势能做功,将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也向下压。液压式机械托举提升装置5连接发电机7,建筑1的重力势能做功,为发电机7提供发电的能源,发电机7此时 发电,可对建筑1用电进行供给,也可将整个系统连接并网发电系统,对整个电网供电。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发明不限于以上实施例。可以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构思的前提下直接导出或联想到的其他改进和变化,均应认为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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