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新型移门吊轮在审
申请号: | 201410831635.6 | 申请日: | 2014-12-23 |
公开(公告)号: | CN105781298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7-20 |
发明(设计)人: | 吴安 | 申请(专利权)人: | 班尔奇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5D13/00 | 分类号: | E05D13/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0120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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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新型 门吊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家具附件制造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新型移门吊轮。
背景技术
移门作为新型门结构,具有开启灵活,开启后占用空间小等优点,移门的安装结构包括与门框安装固定的吊轨,吊轨内固定有吊轮结构,吊轮结构具有延伸至吊轨外部的连接件,连接件与门板固定,由于吊轮结构与吊轨之间存在间隙,导致吊轮滑行时容易出现晃动,移动的平稳性差,移门开启不顺畅,同时吊轮安装的便捷性也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新型移门吊轮,其主要的技术方案如下:
新型移门吊轮,包括固定于吊轨(8)内的吊轮本体,吊轮本体一侧固定有延伸至吊轨(8)外部用于固定门板(9)的安装座(5),所述吊轮本体包括固定座(1),所述固定座(1)两侧至少设置一组呈对称设置的滚轮(2),所述固定座(1)顶面宽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防跳轮(3),所述防跳轮(3)的轴线与滚轮(2)的轴线垂直。
更进一步的说,所述固定座(1)顶面的中间位置设置有沿其宽度方向延伸的“U”形槽(11),“U”形槽(11)开口两侧成型有向其中线方向的折边,所述防跳轮(3)的轴承接入“U”形槽(11)内与防跳轮底座(6)固定后布置于固定座(1)顶面的两侧。
更进一步的说,所述固定座(1)顶面“U”形槽(11)内的防跳轮底座(6)之间设置有张紧弹簧(7)。
更进一步的说,所述吊轨(8)的截面呈倒“U”形,倒“U”形的顶面均布有安装孔,倒“U”形开口的两侧成型有向其中线方向的折边(81)。
更进一步的说,所述滚轮(2)以及防跳轮(3)均为尼龙轮。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吊轮本体固定座顶面宽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防跳轮,防跳轮底座之间设置有张紧弹簧,吊轮本体与吊轨安装完成后,防跳轮在张紧弹簧的作用下紧密贴合吊轨的内侧壁,解决了吊轮本体滑行时容易跳跃的问题,移门开启时更加顺畅;
2、滚轮以及防跳轮均为尼龙轮,解决了移门开启时噪音大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中吊轮本体固定就位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实施例中吊轮本体的主视图
图3为实施例中吊轮本体的左视图
图4为实施例中吊轮本体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发明。
参见图1-4,新型移门吊轮本体,包括固定于吊轨8内的吊轮本体,吊轮本体一侧固定有延伸至吊轨8外用于固定吊门9的安装座5,吊轮本体包括固定座1,固定座1两侧至少设置一组呈对称设置的滚轮2,本实施例中滚轮2设置为2组且对称布置于固定座1两端,滚轮2呈对称设置于端部的两侧,固定座1顶面宽度方向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防跳轮3,防跳轮3的轴线与滚轮2的轴线垂直,吊轮本体与吊轨8安装完成后,吊轮本体滑行时,防跳轮3的轮面可以贴合吊轨8的内侧壁,保证移门开启时不会出现晃动。
参见图4,为了便于防跳轮3的安装,固定座1顶面的中间位置设置有沿其宽度方向延伸的“U”形槽11,“U”形槽11开口两侧成型有向其中线方向的折边,防跳轮3的轴承4接入“U”形槽11内与防跳轮底座6固定后布置于固定座1顶面的两侧,防跳轮3安装时,将防跳轮3的轴承4与防跳轮底座6固定,防跳轮底座6直接卡入“U”形槽11内即可以完成防跳轮3的安装。
参见图4,为了便于将吊轮本体固定于吊轨8内,固定座1顶面“U”形槽11内的防跳轮底座6之间设置有张紧弹簧7,安装吊轮本体时,相向挤压防跳轮3,将吊轮本体容置于吊轨8“U”形槽内,在张紧弹簧7的作用下,防跳轮3的轮面紧密贴合吊轨8的内侧壁,张紧弹簧7的设置不仅便于安装吊轮本体,同时进一步消除了吊轮本体与吊轨8内侧壁之间的间隙,使得吊轮本体滑行时更加顺畅。
参见图1,本实施例中吊轨8的截面呈倒“U”形,倒“U”形的顶面均布有安装孔,安装时,固定螺栓穿过安装孔将吊轨8与门框顶面固定,同时吊轨8倒“U”形开口的两侧成型有向其中线方向的折边81,移门开启时,滚轮2可以在折边81上移动,安装座5通过吊轨8倒“U”形的开口延伸至外部,将安装座5与门板9固定后即完成吊轮本体与吊轨8的安装固定。
为了降低移门开启时的噪音,本实施例中滚轮2以及防跳轮3优选为尼龙轮。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发明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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