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自行车鞍座防盗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420006259.2 | 申请日: | 2014-01-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3727521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23 |
发明(设计)人: | 汤立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常州市富利华车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J1/08 | 分类号: | B62J1/08;B62K19/36 |
代理公司: | 常州市科谊专利代理事务所 32225 | 代理人: | 孙彬 |
地址: | 213114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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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自行车 防盗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自行车鞍座防盗机构,属于自行车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自行车为了能够根据人的身高调整鞍座高度,在车架中管的上端会设有螺栓组件,传统的连接方式需要作用扳手将螺栓组件拧松后才能够调节鞍座的高度,这样无法能够满足临时需要进行调整,而且还需要辅助工具才可以进行,十分不方便,还有一中采用快拆螺接组件进行替换,这样鞍座高度的调节变得十分方便快捷,但这种快拆螺接组件能够在没有辅助工具的情况下也能将螺母拧松,使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就将鞍座偷走,导致骑车人无法使用,只能重新购买新的鞍座,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骑车人带来了鞍座被盗的风险。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自行车鞍座防盗机构,它结构简单,能够降低鞍座被盗的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自行车鞍座防盗机构,包括车架中管和连接鞍座的鞍管,鞍管安装在车架中管内,还包括防盗螺钉,所述的车架中管具有和鞍管配合的鞍管配合部以及位于鞍管配合部下方的防盗管部,并且防盗管部的内径比鞍管配合部的内径大,所述的车架中管的防盗管部上开有预留孔以便当鞍管的底部位于防盗管部内时可将防盗螺钉拧紧在鞍管的底部外壁上,所述的拧紧在鞍管上的防盗螺钉凸出在鞍管配合部的内径壁外。
进一步为了隐藏预留孔,所述的车架中管在预留孔的部位处粘贴有贴标。
进一步,所述的防盗管部的内径和鞍管配合部的内径之差略大于防盗螺钉的螺帽厚度。
进一步为了方便防盗螺钉的安装,所述的预留孔的直径大于防盗螺钉的螺帽直径。
进一步,所述的车架中管上安装有将鞍管夹紧在车架中管上的夹紧部件。
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后,鞍管装入车架中管后再将防盗螺钉从车架中管上的预留孔拧入鞍管底部,车架中管的内径设计为上小下大形式,下面的防盗管部内径大的部分,安装了防盗螺钉的鞍管可以在此部分自由上下,而上端的鞍管配合部内径较小,使安装了防盗螺钉的鞍管无法再拔出车架中管,这样就实现了鞍座防盗的功能,降低了鞍座被盗的风险,并且结构简单。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自行车鞍座防盗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部放大图;
图3为图1的自行车鞍座防盗机构的爆炸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地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3所示,一种自行车鞍座防盗机构,包括车架中管1和连接鞍座2的鞍管3,鞍管3安装在车架中管1内,还包括防盗螺钉4,车架中管1具有和鞍管3配合的鞍管配合部1-2以及位于鞍管配合部1-2下方的防盗管部1-3,并且防盗管部1-3的内径比鞍管配合部1-2的内径大,车架中管1的防盗管部1-3上开有预留孔1-1以便当鞍管3的底部位于防盗管部1-3内时可将防盗螺钉4拧紧在鞍管3的底部外壁上,拧紧在鞍管3上的防盗螺钉4凸出在鞍管配合部1-2的内径壁3-1-1外。
为了隐藏预留孔1-1,如图2所示,车架中管1在预留孔1-1的部位处粘贴有贴标5。完全覆盖住预留孔1-1。
如图1所示,防盗管部1-3的内径和鞍管配合部1-2的内径之差略大于防盗螺钉4的螺帽厚度。此时鞍管3可上下自由调整,但因为拧在鞍管3上的防盗螺钉4的螺帽厚度大于鞍管3与车架中管1上端的间隔隙而无法取出。
如图1所示,预留孔1-1的直径大于防盗螺钉4的螺帽直径。
如图1所示,车架中管1上安装有将鞍管3夹紧在车架中管1上的夹紧部件6。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
鞍管3装入车架中管1后再将防盗螺钉4从车架中管1上的预留孔1-1拧入鞍管3底部,车架中管1的内径设计为上小下大形式,下面的防盗管部1-3内径大的部分,安装了防盗螺钉4的鞍管3可以在此部分自由上下,而上端的鞍管3配合部内径较小,使安装了防盗螺钉4的鞍管3无法再拔出车架中管1,这样就实现了鞍座防盗的功能,降低了鞍座被盗的风险,并且结构简单。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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