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无线传输盒有效
申请号: | 201420042060.5 | 申请日: | 2014-01-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27468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0 |
发明(设计)人: | 曾宪晖;吴金洲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京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41 | 分类号: | H04N21/41 |
代理公司: |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411 | 代理人: | 曾少丽 |
地址: | 211299 ***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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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无线 传输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通讯工具,具体涉及一种无线传输盒。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提出一种无线传输盒(Dongle),可以通过无线连接手机、PC等移动终端,将移动终端的文件经过数据转换,输出到电视上播放。无线传输盒包含主壳体和盖子。主壳体头端有HDMI插头,可以插在电视的HDMI口,主壳体尾端有USB插口。当使用无线传输盒时,需要另外连接一根USB充电线,将无线传输盒和电视的USB口连接。这样电视通过USB口给无线传输盒供电,使得无线传输盒可以正常工作。现有的无线传输盒存在一些不足。无线传输盒本身没有USB充电线,工作时需要另外连接一根USB充电线,使用不方便。并且由于USB充电线需连接在无线传输盒尾端,USB充电线绕线较远,影响美观。盖子和主壳体可以分离,盖子容易丢失。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即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线传输盒,这种无线传输盒方便、美观、耐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无线传输盒,包括盖子、USB充电线和主壳体,所述盖子上设有USB插头,所述USB充电线固定于所述主壳体上。
所述USB插头与所述盖子之间设有滑座。USB插头使用时可以从盖子中推出,当USB插头不使用时可以推入到盖子内部。
所述USB插头与所述盖子之间设有弹性元件。USB插头使用时可以通过弹性元件的作用了从盖子翻折出来,当USB插头不使用时可以翻折到盖子内部。
所述USB充电线与所述主壳体之间设有卷轴机。当盖上盖子时,USB充电线自动收缩隐藏在壳体内,当拔出盖子充电时,USB充电线可以在拉力的作用下伸长。
所述主壳体一端有HDMI插头。
所述主壳体一端有USB接口。
综上,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与现有传输盒相比,本身有USB充电线,工作时不需要另外连接一根USB充电线,使用方便;由于USB充电线需连接在无线传输盒头端,USB充电线可以沿着电视边沿绕线,较为美观;盖子和主壳体通过USB充电线连接,不容易丢失盖子。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为现有技术实施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种实施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3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无线传输盒,包括主壳体1、USB充电线2和盖子3。主壳体1头端有HDMI插头,可以插在电视的HDMI口,主壳体1上可以有USB口,以连接USB充电线。与现有无线传输盒不同的是,本实用新型的无线传输盒本身还包括一根USB充电线2,连接传输盒主壳体1和盖子3。盖子3上集成有USB插头4。
实施例1,USB插头4可以通过推拉隐藏在盖子3里,当无线传输盒工作时,将盖子3拔出,将主壳体1的HDMI插头插入电视HDMI插口,同时将盖子3上的USB插头4推出插在电视的USB口上,给无线传输盒供电,可以依赖机械折叠方式或者磁力吸引的方式。
实施例2,USB插头4也可以通过折叠隐藏在盖子3中,当无线传输盒工作时,将盖子3拔出,将主壳体1的HDMI插头插入电视HDMI插口,同时将盖子3上的USB插头4翻出,插在电视的USB口上,给无线传输盒供电,可以依赖机械折叠方式或者磁力吸引的方式。
实施例3,盖子3上固定有USB插头4,主壳体1上有与USB插头4匹配的凹槽,通过双向对插实现,当无线传输盒工作时,将盖子拔出,将主壳体的HDMI插头插入电视HDMI插口,同时将盖子上的USB插头插在电视的USB口上,给无线传输盒供电。
USB充电线2是具有伸缩性的,可以依赖内置于主壳体1的卷轴机构来实现。当盖上盖子3时,USB充电线2自动收缩隐藏在主壳体1内,当拔出盖子3充电时,USB充电线2可以在拉力的作用下伸长。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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