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缓动功能的小型牵引车有效
申请号: | 201420073437.3 | 申请日: | 2014-02-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376691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8-13 |
发明(设计)人: | 蔡迪航;苏振海;苏稳栋 | 申请(专利权)人: |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51/04 | 分类号: | B62D51/04;B60R16/02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李宁 |
地址: | 361000 福***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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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功能 小型 牵引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牵引车,特指具有缓动功能的小型牵引车。
背景技术
通常牵引车在进行连接或卸掉拖车时,需要驾驶员停车后下车拉住拖车,进行连接或卸下动作。但是在一些使用工况中,驾驶员往往需要拣选的动作,即在牵引车缓缓地行驶的同时,驾驶员可以站在车身侧面进行拣选,而这使得驾驶员难以在车身外实现牵引车的前进和后退。
因此,实现驾驶员不在车上的同时牵引车依然可以缓动(即缓慢前进或后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发明人设计出一种具有缓动功能的小型牵引车,本案由此产生。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缓动功能的小型牵引车,使驾驶员站在车外即可控制车前进或者后退,方便拣选。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是:
具有缓动功能的小型牵引车,车身上设有用于控制牵引车缓动的控制器,控制器与安装在车身后侧方的缓动开关电性连接,并通过缓动开关开启控制器,实现牵引车的缓动功能。
所述控制器具有距离限制功能模块。
所述距离限制功能模块将牵引车的缓动距离限制为300mm。
所述车身侧后方的左、右侧面分别安装有缓动开关。
所述缓动开关包括前进键和后退键。
所述缓动开关为单联双控开关。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实用新型增加了用于控制牵引车缓动的控制器,并将缓动开关设在车身后侧方,实现了驾驶员站在车外即可控制车前进或者后退,方便拣选。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操作原理图。
标号说明
控制器1,缓动开关2。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揭示了一种具有缓动功能的小型牵引车,车身上设有用于控制牵引车缓动的控制器1,用于控制牵引车缓动的控制器1是车辆设计行业常用的技术装置,控制器1与安装在车身后侧方的缓动开关2电性连接,通过缓动开关2开启控制器1,实现牵引车的缓速行驶。控制器1具有距离限制功能模块,以保证缓动行驶的安全。若缓动行驶距离如果太长,有可能会撞到在车身外的驾驶员,造成危险。因此,此实施例将牵引车的缓动距离限制为300mm,当牵引车缓动距离达到300mm时,将自动停止。当牵引车停止后,驾驶员可以重新按缓动开关2开启控制器1,实现牵引车缓动。
为了便于驾驶员操作,此实施例是将缓动开关2安装在车身的后侧面。由于拖盘往往很重,驾驶员无法拉动拖盘去对准牵引车。所以需要驾驶员预先摆正好拖盘的勾子位置,再操作牵引车的缓动功能,使车身后退,直到对准拖盘的牵引勾。所以,将缓动开关2安装在车身的后侧面,有利于操作的便携性。
同时,车身侧后方的左、右侧面可分别安装有缓动开关2,以满足牵引车的不同工况要求和驾驶员不同的操作习惯。
缓动开关2包括前进键和后退键。通过前进和后退两个功能,可增强牵引车对准拖盘牵引勾的功能。若牵引车后退过头,还能够使牵引车前进。
为了避免驾驶员在牵引车缓动时的失误操作,例如当牵引车缓速前进时,驾驶员误按下后退键而造成危险,缓动开关2还设有一个限制功能:当同时按下前进键和后退键时,控制器1不接收指令,牵引车静止不动。
缓动开关2为单联双控开关,具体可以是前进键和后退键下都配有两个开关,两个开关皆为断开的初始状态,当按下前进键或后退键时,两个开关同时闭合,控制器1才可接收到来自前进键或后退键的指令,直至释放前进键或后退键,牵引车才可停止。由于可能会发生开关闭合后无法再弹开的状况,而此时如果只配有单个开关,牵引车只能识别为继续前进或者继续后退。使其无法停止,造成危险。而单联双控开关中,当其中一个开关闭合,另一个开关断开时,牵引车将停止,增强了牵引车的安全性。
缓动开关2具体还可以是前进键和后退键下都配有两个开关,两个开关分别为断开和闭合的初始状态,当按下前进键或后退键时,使断开的开关闭合,闭合的开关断开,此时控制器1接收到来自前进键或后退键的指令,使牵引车缓动,避免了因车内进水而导致短路的情况,提高了驾驶员操作的安全性。
本实用新型增加了用于控制牵引车缓动的控制器1,并将缓动开关2设在车身后侧方,实现了驾驶员站在车外即可控制车前进或者后退,方便拣选。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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