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斜推外分型模具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420076664.1 | 申请日: | 2014-02-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1848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0 |
发明(设计)人: | 杨吉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长亨汽配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9C45/33 | 分类号: | B29C45/33;B29C45/40 |
代理公司: | 苏州翔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51 | 代理人: | 刘计成 |
地址: | 215000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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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斜推外分型 模具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模具结构,特别是涉及一种生产汽车保险杠产品的外分型注塑模具结构。
背景技术
模具的更新换代节奏较快,其目的关键是为了保证设计出的模具成型产品外观表面质量好,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在采用注塑模具生产汽车保险杠时,现有技术的斜推型模具在生产外分型产品时,斜推卡在导轨内,斜推在外力的推动下斜向上运动时,会与导轨之间产生滑移,此滑移会影响产品的质量,也影响模具的稳定性,长期会造成模具受力不匀,使模具损坏。
实用新型内容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斜推外分型模具结构,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生产外分型产品时模具稳定性差、寿命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斜推外分型模具结构,包括公模、母模以及顶出机构,所述公模和母模配合形成一型腔,母模两侧设有导轨,所述顶出机构包括顶板、氮气缸、连接在顶板上的若干顶杆和斜推,所述斜推两边各设有两条T型凹槽,所述导轨上设有两条T型凸条,所述T型凸条与所述T型凹槽相吻合。
优选地,所述T型凸条与导轨之间用螺栓固定。
优选地,所述氮气缸为2-4个,位于顶板下方。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斜推外分型模具结构,具有以下有益效果:进行开模时,氮气缸推动顶板运动,所述导轨上设有T型凸条,T型凸条嵌在斜推的T型凹槽内,斜推沿着导轨滑动,保证斜推在导轨上运动时不左右滑移,从而增强模具的稳定性,同时顶出机构的顶杆向上顶出,使得斜推内的倒勾脱离,从而整个产品与模具脱离,该结构能增加模具稳定性,延长模具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斜推外分型模具结构示意图。
图2为T型凸条与斜推T型凹槽配合的横截面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和图2所示,该具体实施例的模具包括产品1、斜推2、导轨3、倒勾4、顶杆5、T型凸条6、螺栓7,公模和母模配合形成一型腔,顶出机构位于底座上的公模区域内,顶出机构包括顶板,若干个顶杆5竖立在顶板上,顶板下方设有两个氮气缸,两个氮气缸与顶板连接,在顶板边沿上设有斜推2,斜推2上设有两条平行排列的T型凹槽,在导轨3上相对应的位置设有与T型凹槽相吻合的T型凸条,T型凸条6嵌入到斜推2的T型凹槽内,使斜推2在导轨上不会左右滑移,保持斜推2工作的稳定性,T型凸条6用螺栓7固定在导轨上。
在进行脱模时,公模打开,母模不动,完成产品外分型动作,氮气缸推动顶板运动,顶板带动斜推2和顶杆5运动,斜推2沿着导轨3运动,由于导轨3上设有T型凸条6,能嵌在斜推2的T型凹槽内,防止斜推2在斜向运动时左右滑移,顶出机构的顶杆5顶出,使得位于斜推2内倒勾4和导轨3上的产品1边缘脱离,这样产品1与模具完整分开。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斜推外分型模具结构,在脱模过程中,公模离开,母模保持不动,完成产品外分型动作,导轨上设有T型凸条,能嵌在斜推的T型凹槽内,保证斜推在运动时不左右滑移,从而增强模具的稳定性,同时顶出机构的顶杆向上顶出,使得斜推内的倒勾脱离,从而整个产品与模具脱离,该结构能增加模具稳定性,延长模具寿命。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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