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管道上的减震环有效
申请号: | 201420153339.0 | 申请日: | 2014-04-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74370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30 |
发明(设计)人: | 江庆洪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千汇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L55/04 | 分类号: | F16L55/04 |
代理公司: | 宁波市鄞州甬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28 | 代理人: | 代忠炯 |
地址: | 315600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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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管道 减震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配件技术领域,具体地是一种用于管道上的减震环。
背景技术
液体在管道中流动时,其与管道内壁将会产生一定的摩擦碰撞,尤其当管道的管径改变时,所述管道内的液体由于瞬间的压力改变,将会产生剧烈的震动和噪音。而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该管道内的震动和噪音是被严格要求的,例如空调的冷却液循环的管道、汽车发动机中的机油管道等。在现有技术中,为了改善所述液体在管路中流动产生的震动和噪音,往往采用在管路中间安装消音器的方式消除该管路产生的震动和噪音,但是上述的消音器不仅结构复杂、体积大从而不便于在狭小复杂的管路中间安装,而且其成本较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的体积小的从而便于在狭小复杂的管路中间安装的且成本低廉的用于管道上的减震环。
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用于管道上的减震环,它包括不锈钢内环骨架、不锈钢外环骨架以及用于连接不锈钢内环骨架和不锈钢外环骨架的环形橡胶层,所述环形橡胶层设于该不锈钢内环骨架外表面和不锈钢外环骨架内表面之间,所述不锈钢内环骨架与不锈钢外环骨架的圆心及轴线均重合,所述不锈钢内环骨架外表面与环形橡胶层内表面嵌合,所述不锈钢外环骨架内表面与环形橡胶层外表面嵌合,所述环形橡胶层内沿该环形橡胶层的轴线的周向设有至少两个圆柱形的减震腔,所述的减震腔与环形橡胶层两侧的管道内腔之间通过连接孔相连通。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管道上的减震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首先,直接设于管道内的减震环不仅减震效果好,而且其体积小,可以适应于任何管径的管路,其次,结构简单且加工成本低。
作为优选,所述减震腔为四个。
作为优选,所述连接孔的孔径等于1/4减震腔的横截面直径。
更进一步地,所述连接孔与减震腔之间通过斜面过渡连接。通过该过渡连接,便于该减震腔在注塑过程中的脱模。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沿“A”位置的半剖视图。
图3为图2的爆炸示意图。
图4为图2中“B”位置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其中,1、不锈钢内环骨架,1.1、不锈钢内环骨架外表面,2、不锈钢外环骨架,2.1、不锈钢外环骨架内表面,3、环形橡胶层,3.1、环形橡胶层外表面,3.2、环形橡胶层内表面,4、减震腔,4.1、连接孔,4.2、斜面,D、孔径,W、横截面直径。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管道上的减震环,它包括不锈钢内环骨架1、不锈钢外环骨架2以及用于连接不锈钢内环骨架1和不锈钢外环骨架2的环形橡胶层3,所述环形橡胶层3设于该不锈钢内环骨架外表面1.1和不锈钢外环骨架内表面2.1之间,所述不锈钢内环骨架1与不锈钢外环骨架2的圆心及轴线均重合。所述的圆心和中轴线均重合是指在同一个水平面内,所述的不锈钢内环骨架1和不锈钢外环骨架2为同心圆设置。所述不锈钢内环骨架外表面1.1与环形橡胶层内表面3.2嵌合,所述不锈钢外环骨架内表面2.1与环形橡胶层外表面3.1嵌合。上述所指的嵌合是指不锈钢内环骨架外表面1.1上设有第一凸起,所述环形橡胶层内表面3.2上设有与该第一凸起相配合的第一凹槽,同理,所述不锈钢外环骨架内表面2.1上设有第二凸起,所述环形橡胶层内表面3.1上设有与该第二凸起相配合的第二凹槽,该不锈钢内环骨架1、不锈钢外环骨架2和环形橡胶层3,三者之间通过对应的凸起和凹槽紧固配合。所述环形橡胶层3内沿该环形橡胶层3的中轴线的周向设有至少两个圆柱形的减震腔4,所述的减震腔4与环形橡胶层3两侧的管道内腔之间通过连接孔4.1相连通。
当然,正如附图中所示,本实用新型上述所指的不锈钢内环骨架1、不锈钢外环骨架2和环形橡胶层3均指中间设有通孔的环形圈状结构。
作为优选,所述减震腔4为四个。
作为另一种改进,所述连接孔4.1的孔径D等于1/4减震腔4的横截面直径W。当连接孔4.1的孔径D刚好等于1/4减震腔4的横截面直径W时,其减震、消音的效果最佳。
所述连接孔4.1与减震腔4之间通过斜面(4.2)过渡连接。
以上就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实行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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