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防倾斜的鞋子有效
申请号: | 201420163850.9 | 申请日: | 2014-04-0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41196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24 |
发明(设计)人: | 刘明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明华 |
主分类号: | A43B13/14 | 分类号: | A43B13/14 |
代理公司: |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6 | 代理人: | 龚燮英 |
地址: | 402284 重***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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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倾斜 鞋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日常用品领域,特别是一种鞋子。
背景技术
目前生产的鞋子前鞋底中轴线与后鞋底中轴线均不是处于同一直线上。行走时,人体的重量主要是靠脚底的三个支撑点来支撑,三个支撑点分别为脚底左侧支撑点、脚底右侧支撑后和脚后跟支撑点,这三个支撑点的中心位于脚底的前脚掌中轴线和后脚掌中轴线上,前脚掌中轴线和后脚掌中轴线位于同一延长线上。行走时,脚底中轴线朝向行进方向,而鞋底的前底掌和后底掌中轴线不是处于同一直线,三个支撑点的中心位于前底掌和后底掌中轴线之外,必然导致鞋底受力不均匀。行走时鞋底倾斜,同时损伤脚底和鞋底,引起人体行走姿势变形。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防倾斜的鞋子,在行走过程中,鞋底可以均匀受力,防止倾斜,提高人体穿鞋的舒适度,同时保护脚底和鞋底。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这样的技术方案实现的,它包括有鞋底,在鞋底上分别设置有前底掌和后底掌,所述后底掌中轴线的延长线穿过前底掌中轴线的延长线。
进一步,所述前底掌所在平面与后底掌所在平面位于同一平面,对于左脚鞋,前底掌位于左侧支撑点下方1cm到大脚趾之间;对于右脚鞋,前底掌位于右侧支撑点下方1cm到大脚趾之间。
进一步,前底掌的长度为5-7cm。
进一步,对于左脚鞋,所述左侧支撑点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左脚小脚趾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所述右侧支撑点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左脚大脚趾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对于右脚鞋,所述左侧支撑点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右脚大脚趾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所述右侧支撑点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右脚小脚趾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的优点:
本实用新型所述鞋底的后底掌中轴线延长线穿过前底掌中轴线,人体在行走时,脚部三个支撑点的受力中心同时位于后底掌中轴线延长线和前底掌中轴线延长线上,鞋底左右两侧受力均匀,避免左右倾斜的情况,从而提高人体穿鞋的舒适度,同时保护脚底和鞋底。
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目标和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进行阐述,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基于对下文的考察研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可以从本实用新型的实践中得到教导。本实用新型的目标和其他优点可以通过下面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来实现和获得。
附图说明
本实用新型的附图说明如下。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背景技术结构示意图。
图中:1.前底掌;2.后底掌;3.左侧支撑点;4.右侧支撑点;5.大脚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防倾斜的鞋子,包括有鞋底,在鞋底上分别设置有前底掌1和后底掌2,所述后底掌2中轴线的延长线穿过前底掌1中轴线。
鞋底的后底掌中轴线延长线穿过前底掌中轴线,人体在行走时,脚部三个支撑点的受力中心同时位于后底掌中轴线延长线和前底掌中轴线延长线上,鞋底左右两侧受力均匀,避免左右倾斜的情况,从而提高人体穿鞋的舒适度,同时保护脚底和鞋底。
所述前底掌1所在平面与后底掌2所在平面位于同一平面,对于左脚鞋,前底掌1位于左侧支撑点3下方1cm到大脚趾5之间;对于右脚鞋,前底掌1位于右侧支撑点4下方1cm到大脚趾之间。人体行走时的三个支撑点均位于前底掌1和后底掌2上,前底掌1和后底掌2位于同一平面可以使脚部三个支撑点位于同一平面,提高人体行走时的平稳性。左侧支撑点3正下方1.5cm与前底掌1上右侧支撑点3正下方1.5cm的连线距离鞋底上大脚趾5的距离为5-7cm。
对于左脚鞋,所述左侧支撑点3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左脚小脚趾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所述右侧支撑点4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左脚大脚趾5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对于右脚鞋,所述左侧支撑点3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右脚大脚趾5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所述右侧支撑点为人穿鞋行走时,位于右脚小脚趾后面并支撑人体重量的脚部位置所对应鞋底上的点。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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