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烟用条与盒模切掰刀打连点组合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420178916.1 | 申请日: | 2014-04-14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1823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0 |
发明(设计)人: | 张然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黎马敦太平洋包装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6D7/26 | 分类号: | B26D7/26;B26D7/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10 | 代理人: | 王珂 |
地址: | 101116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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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烟用条 盒模切掰刀打连点 组合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烟用条与盒模切掰刀打连点组合装置。
背景技术
模切板材上机调试,会遇到压线偏引起产品爆色,纸张散乱需要加连点的问题。现通常使用钳子进行线刀的调值,连点一般会使用砂轮机,或磨制冲子,用锤子敲击在刀刃上形成缺口,达到模切连接的目的。但是现有的技术,掰刀工具与打连点工具是分开的,使用工具过多,要配合钳子,锤子、冲子、砂轮机工具进行模切上机调试,操作复杂,工具种类多。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烟用条与盒模切掰刀打连点组合装置,以克服目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烟用条与盒模切掰刀打连点组合装置,包括固定架,所述固定架中间开设有通孔,所述通孔内上部设有传动杆,所述传动杆的顶部固定有拉力头,所述拉力头的顶部设有开口一,所述传动杆的上部套有弹簧,所述弹簧顶部与尾部均固定,所述通孔内下部通过固定件一固定有模具,所述固定架下部外侧设有掰刀工具,所述模具穿过掰刀工具,所述掰刀工具的底部设有开口二。
进一步的,所述传动杆与拉力头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
进一步的,所述传动杆上部横向穿设有销子,所述弹簧的顶部通过销子抵压固定在拉力头的下表面。
进一步的,所述固定架通孔为T型通孔,所述弹簧尾部通过垫片抵压固定在T型通孔的大孔底端。
进一步的,所述垫片的上方设有固定件二。
进一步的,所述固定件一和固定件二均为无帽螺钉。
进一步的,所述固定架下端设有橡胶。
进一步的,所述掰刀工具的内部形状与固定架和模具的组合形状相匹配。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将掰刀工具 ,用打连点工具接合在一起,在进行板材调试时,不用带上繁重的工具箱,只用一个工具就可解决打连点和刀具调直的问题,整个装置体积相当于一根钢笔大小,携带方便,一个工具可与解决打连点和刀具调直等工作,有利于缩短装版调试时间,减少工具使用量。
附图说明
下面根据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烟用条与盒模切掰刀打连点组合装置的外部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烟用条与盒模切掰刀打连点组合装置的剖视图。
图中:
1、固定架;2、通孔;3、传动杆;4、拉力头;5、开口一;6、弹簧;7、固定件一;8、模具;9、掰刀工具;10、开口二;11、销子;12、垫片;13、固定件二;14、橡胶。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烟用条与盒模切掰刀打连点组合装置,包括固定架1,所述固定架1中间开设有通孔2,所述通孔2内上部设有传动杆3,所述传动杆3的顶部固定有拉力头4,所述拉力头4的顶部设有开口一5,所述传动杆3的上部套有弹簧6,用于形成拉力,拉力头4用于拉伸弹簧6形成拉力,顶部开口一5可以对短小压线进行调直,所述弹簧6顶部与尾部均固定,所述通孔2内下部通过固定件一7固定有模具8,用于敲击物体上达到模具效果,所述固定架1下部外侧设有掰刀工具9,所述模具8穿过掰刀工具9,所述固定架1下端设有橡胶14。利用模具8防止周向转动,并保护模具8,所述橡胶14用于固定掰刀工具9,所述掰刀工具9的底部设有开口二10。
所述传动杆3与拉力头4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在一起。所述传动杆3上部横向穿设有销子11,所述弹簧6的顶部通过销子11抵压固定在拉力头4的下表面。所述固定架1通孔为T型通孔,所述弹簧6尾部通过垫片12抵压固定在T型通孔的大孔底端。所述垫片12的上方设有固定件二13。所述固定件一7和固定件二13均为无帽螺钉。所述掰刀工具9的内部形状与固定架1和模具8的组合形状相匹配。
具体使用时,通过拉伸拉力头4,使弹簧6形成拉力,通过传动杆3的传导对模具8形成撞击,形成敲击力,将模具8的形状效果传导在被敲击物体上形成效果。利用拉力头4上部和掰刀工具9下部的开口对模切板材上的刀具掰动进行调直,本实用新型将掰刀工具和打连点工具结合在一起,用一个工具替代多个工具,解决打连点和刀具调直等工作。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最佳实施方式,任何人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都可得出其他各种形式的产品,但不论在其形状或结构上作任何变化,凡是具有与本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技术方案,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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