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00344.2 | 申请日: | 2014-04-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21986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0 |
发明(设计)人: | 刘宇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宇 |
主分类号: | E05B47/06 | 分类号: | E05B47/06 |
代理公司: | 中山市铭洋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6 | 代理人: | 邹常友 |
地址: | 422000 湖南***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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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强制 解锁 机构 门锁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到门锁,特别是一种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
背景技术
经市场调查和专利检索,电子门锁是较为常用的锁具,已被普遍使用到普通的家庭或者是一些特殊的场合(如银行、监狱等),但现有的电子门锁结构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0420038505.9),该专利公开了一种用非机械手段操纵或控制的锁,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利用电力操纵或控制的锁,其包括壳体,壳体内设置减速电机和由减速电机驱动的锁舌,减速电机的传动轴设置一个摇杆,在锁舌的一侧设置与缩舌移动方向垂直的拨槽,其中摇杆的自由端插入锁舌的拨槽中,本实用新型不需要通过齿轮驱动锁舌的开关,使门锁的使用寿命更长,并且使用过程中的噪音比较低。
但,这类结构,在电子锁不具有强制开锁的机构,在电子部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整锁无法打开,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采用专用的工具才能打开,在打开过程破坏门体,给用户造成不便,而且存在结构复杂不可靠、成本高,安装不方便,使用寿命短等问题。
因此,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我们研制了一种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能满足各种场合使用,有效防止锁死事故,可以强制解锁,同时具有结构可靠、制造成本低、便于安装维护等优点。它是一种技术性和经济性方面均具有优越性能的产品。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包括锁壳,可作伸出或回缩动作的锁舌,用于驱动所述锁舌的传动机构,用于限制或放开所述锁舌的回缩通道的锁止片,它还包括强制解锁机构,所述强制解锁机构包括解锁凸轮,与所述解锁凸轮抵持配合的复位板,所述复位板具有台阶部和旋转部,所述台阶部抵持所述锁止片随所述解锁凸轮的转动向外移动以脱离所述回缩通道,以实现强制解锁。
进一步地,所述传动机构包括导向板、锁舌推板、拔动片、扇形齿轮和齿轮组件,所述齿轮组件7啮合微电机的输入轮以提供动力,所述齿轮组件啮合所述扇形齿轮带动所述拔动片转动以使所述锁舌推板往复动作,以实现所述锁舌伸出或回缩动作。
进一步地,所述导向板具有导向长孔,所述锁舌推板3具有导向销和拔止缺囗,所述导向销位于所述导向长孔内运动;所述拔动片与所述拔止缺囗活动配合,以带动所述锁舌推板在所述导向长孔的长度范围内往复动作。
进一步地,所述解锁凸轮具有抵持部,所述复位板具有与所述抵持部活动抵持的倾斜表面;所述锁止片具有转动臂,该转动臂由电磁铁组件驱动并以销柱为中心转动。
进一步地,所述解锁凸轮具有钥匙孔。
本实用新型同背景技术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由于采用上述的方案,使用时,当锁具的电子部门出现故障不能时,强制解锁机构包括解锁凸轮,与解锁凸轮抵持配合的复位板,复位板具有台阶部和旋转部,台阶部抵持所述锁止片随所述解锁凸轮的转动向外移动以脱离所述回缩通道,以实现强制解锁。当然更进一步地,解锁凸轮可以设有钥匙孔,配专用钥匙提高强制解锁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中的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中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的锁止状态下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具有强制解锁机构的门锁的强制开锁状态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方位词,如有术语“中心”,“横向”、“纵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方位和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叙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方位构造和操作,不能理解为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具体保护范围。
此外,如有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隐含指明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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