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储煤仓粉尘和瓦斯处理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17525.6 | 申请日: | 2014-04-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3302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7 |
发明(设计)人: | 王俊波;王闯;张瑜;于涛;平良帆 | 申请(专利权)人: | 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D90/00 | 分类号: | B65D90/00;B65D90/22 |
代理公司: | 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41104 | 代理人: | 王金;刘建芳 |
地址: | 450000 河***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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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煤仓 粉尘 瓦斯 处理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煤矿瓦斯及粉尘处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传统的选煤厂煤仓设计时,基本上都不考虑瓦斯和粉尘治理设施,但是对高瓦斯矿井来说,许多选煤厂煤仓的瓦斯和粉尘浓度远远超过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有的选煤厂还发生过储煤仓瓦斯和粉尘爆炸事故,这严重地威胁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选煤厂的生产安全。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有的选煤厂在主要瓦斯区(如煤仓)安装了大量的轴流式通风机 、瓦斯传感器、通风机闭锁传感器,实现了瓦斯风电闭锁,实现了瓦斯监控系统,虽然这对解决选煤厂的瓦斯超限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上述设备设施治理费用昂贵,无法解决粉尘达标排放,且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瓦斯积聚造成的隐患,仍然存在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影响选煤厂安全生产的隐患。可以说这些消极的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瓦斯和粉尘爆炸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主动消除瓦斯安全隐患且能够同时除尘的储煤仓粉尘和瓦斯处理系统,该系统还能够防止雨水或空中飘浮物通过放空管进入系统内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储煤仓粉尘和瓦斯处理系统包括安装在煤仓顶部并与煤仓相连通的除尘箱,除尘箱内设有袋式除尘器,除尘箱顶部固定连接有防爆风机,防爆风机的进风口位于除尘箱顶部,防爆风机的出风口伸出除尘箱顶部并连接有放空管,放空管末段为竖直段,且放空管末端顶部设有风帽;除尘箱与煤仓顶部之间设有环形的橡胶减震层。
所述煤仓顶部设有有害气体探头,有害气体探头与一电控装置相连接,电控装置与所述防爆风机控制连接。
所述电控装置为PLC或单片机或集成电路。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便于安装。本系统能够同时完成除尘和排放瓦斯的工作,使用非常简便。本系统既可以由电控装置自动控制,也可以由工作人员手动控制防爆风机的开启与关闭。橡胶减震层可以减弱防爆风机运行时除尘箱与煤仓发生的共振现象,减小噪声。风帽的设置,能够避免雨水和空中飘浮的杂物通过放空管进入本系统、给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危害的现象。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中箭头所示方向为气流方向。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储煤仓粉尘和瓦斯处理系统包括安装在煤仓顶部并与煤仓9相连通的除尘箱1,除尘箱1内设有袋式除尘器2,除尘箱1顶部固定连接有防爆风机3,防爆风机3的进风口位于除尘箱1顶部,防爆风机3的出风口伸出除尘箱1顶部并连接有放空管4,放空管4末段为竖直段,且放空管4末端顶部设有风帽5;除尘箱1与煤仓9顶部之间设有环形的橡胶减震层6。
所述煤仓9顶部设有有害气体探头7(瓦斯探头),有害气体探头7与一电控装置8相连接,电控装置8与所述防爆风机3控制连接。所述电控装置8优选采用PLC或单片机或集成电路。
其中,袋式除尘器2、防爆风机3、风帽5、有害气体探头7、电控装置8等均为现有技术,其具体结构不再详述。风机风量按照煤仓9容积每小时换气1次以上计算选型,风压按克服整个系统阻力计算,并留有一定余压。
煤仓9在工作运行时,煤仓9内瓦斯及粉尘不断聚集在仓体顶部,保持风机运转,风机将仓体顶部的瓦斯及粉尘抽入除尘箱1,在通过袋式除尘器2时,粉尘得到过滤;瓦斯气体则通过袋式除尘器2、防爆风机3和放空管4后,由风帽5处排出放空。风帽5的设置,能够避免雨水和空中飘浮的杂物通过放空管4进入本系统、给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危害的现象。本系统能够同时完成除尘和排放瓦斯的工作,使用非常简便。
煤仓9未运行时,关闭防爆风机3,有害气体探头7实时向电控装置8传输瓦斯浓度信号;当瓦斯浓度超出预设值时,电控装置8启动防爆风机3,使本系统开始除尘、排放瓦斯的工作,保证煤仓9内瓦斯浓度处于安全的范围之内。当然,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手动启动防爆风机,使系统开始除尘和排放瓦斯。
本发明的储煤仓粉尘和瓦斯处理系统需要定期清灰(袋式除尘器2在工作中过滤后的粉尘),以保证袋式除尘器2的正常工作。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而非限制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依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局部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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