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婴幼儿智能型抓取力训练玩具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27555.5 | 申请日: | 2014-05-0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29648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7 |
发明(设计)人: | 金秀雅;赵超;徐立元 | 申请(专利权)人: | 金秀雅;赵超 |
主分类号: | A63H33/00 | 分类号: | A63H33/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11358 | 代理人: | 韩卫群 |
地址: | 315016 浙江省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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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婴幼儿 智能型 抓取 训练 玩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儿童玩具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智能检测婴幼儿状态,并根据婴幼儿状态训练婴幼儿抓取力的玩具。
背景技术
市场上的玩具种类很多,对于训练婴幼儿肢体运动协调能力、注意力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市面上常见的婴幼儿训练玩具多处于非智能型的产品模式中,即普遍的悬挂类玩具、滚动型的球类玩具,组合型玩具等,非智能型玩具一般都不能自行活动,形式比较呆板,不能充分调动宝宝的注意力,锻炼宝宝的肢体协调能力,并且需要家长在一旁进行引导。
目前市面上暂无婴幼儿智能型抓取力训练玩具,本实用新型就提供了一种婴幼儿智能型抓取力训练玩具。本实用新型可以通过探测元件感知训练对象的位置,并通过内部单片机向电机发出运动指令,使玩具随机运动。由于该智能型抓取力训练玩具能够随宝宝的活性而活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因此该玩具不仅可以训练宝宝的抓取力,也能很好的提高宝宝的注意力及肢体、脑、眼的协同能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了一种婴幼儿智能型抓取力训练玩具。
本实用新型一种婴幼儿抓取力训练玩具,包括支撑架1、安装架2、电池触片A3、电池4、电池触片B5、探测元件6、线路板7、变速箱8、轮子9、电机10、开关11、单片机12,其中,支撑架1顶部安装有电机10、变速箱8、安装架2,电机10安装在支撑架1的顶部前端,变速箱8安装在支撑架1的顶部后端,安装架2罩在电机10和变速箱8外部,支撑架1两侧安装有轮子9,呈对称排列安装;安装架2顶部安装有线路板7;线路板7顶部安装有开关11、单片机12、电池触片A3、电池4、电池触片B5、探测元件6,单片机12、探测元件6安装在线路板7的顶部后端,电池触片A3、电池4、电池触片B5组合在一起安装在线路板7的顶部前端,开关11也安装在线路板7的顶部前端;电池4与电池触片A、电池触片B接触连接,单片机12、探测元件6、开关11与电池触片A、电池触片B连接,电机10与电池触片A、电池触片B连接,单片机12与探测元件6连接,单片机12与电机10连接;轮子9与电机10之间通过变速箱8连接。
上述技术方案中的婴幼儿抓取力训练玩具的电机10数目至少为1个。
上述技术方案中的婴幼儿抓取力训练玩具的探测元件数目至少为1个。
上述技术方案中的婴幼儿抓取力训练玩具的探测元件为能检测人体接近的元器件。
上述技术方案中的婴幼儿抓取力训练玩具的轮子的数目至少有2个。
本实用新型为一种婴幼儿智能型抓取力训练玩具,相对于非智能型训练玩具能够智能的进行运动,反应灵活,能够训练宝宝的抓取力,也能很好的提高宝宝的注意力及肢体、脑、眼的协同能力,从而提高智力发育,并且不需要家长的引导,宝宝可以自主的进行学习训练,提高宝宝的自主学习能力。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俯视图。
其中:1支撑架2安装架3电池触片A4电池5电池触片B6探测元件7线路板8变速箱9轮子10电机11开关12单片机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
本实用新型的正面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包括支撑架1、安装架2、电池触片A3、电池4、电池触片B5、探测元件6、线路板7、变速箱8、轮子9、电机10,其中,支撑架1顶部安装有电机10、变速箱8、安装架2,电机10安装在支撑架1的顶部前端,变速箱8安装在支撑架1的顶部后端,安装架2罩在电机10和变速箱8外部,支撑架1两侧安装有轮子9,呈对称排列安装;安装架2顶部安装有线路板7;线路板7顶部安装有电池触片A3、电池4、电池触片B5、探测元件6。
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在接线板7的顶部还包括开关11、单片机12。
当婴幼儿接近该玩具时,通过探测元件6将感应信号传输给单片机12,单片机12下达运动指令,启动电机10,通过变速箱8带动轮子9转动,达到使玩具运动,锻炼婴幼儿抓取力的目的。当婴幼儿到玩具的距离超出探测元件6的探测范围时,单片机12接收不到感应信号,不能对电机10下达运动指令,玩具处于静止的状态。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型,这些改进和变型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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