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医药中间体合成的气化进料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32555.4 | 申请日: | 2014-05-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16597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0 |
发明(设计)人: | 曾强;周国虎;邓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美大康华康药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01J4/00 | 分类号: | B01J4/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8200 ***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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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医药 中间体 合成 气化 进料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药中间体气化原料进料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医药中间体合成的气化进料装置。
背景技术
在医药中间体合成过程中,反应原料通常需经过高温加热气化后,借助内外部气压差进入反应环境,在反应过程中,通常由于接触面积有限,导致反应效率低下,通常还会导致反应原料,造成严重的物料浪费,增加了生产、研发成本。
现有的气化原料进料装置,缺少反应液再回收装置,同时反应环境中反应液与基础原料接触面积有限,不能更好地提升反应速率。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气化原料进料装置反应接触面积有限、缺少反应液再回收装置的技术缺点,提供一种用于医药中间体合成的气化进料装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用于医药中间体合成的气化进料装置,其特征在于,结构包括相互连接的反应液收集腔(1)和反应液滴加腔(2),所述反应液滴加腔(2)上设置有进气口(21)、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反应液滴加口(23),所述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与反应液滴加腔(2)连接处设置有毛细管(3),毛细管(3)靠近进气口(21)一端呈梯度排列。
进一步,所述毛细管(3)数量依据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的大小调整。
进一步,所述反应液收集腔(1)底部设置有反应液出口(11),反应液出口(11)设计有节流阀(12)。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医药中间体合成的气化进料装置,有益效果在于:
1、改进型气化进料装置由反应液收集腔和反应液滴加腔组成,未参加反应的反应液滴落至反应液收集腔内,并通过反应液出口排出,加以再次利用,当反应液收集腔中滴落的反应液较少时,通过节流阀控制反应液出口,保持进料装置的密封状态。
2、反应器进口连接口与反应液滴加腔连接处设置有毛细管,毛细管靠近进气口一端呈梯度排列,当反应液从反应液滴加口进入反应液滴加腔,遇到毛细管即可停留,右端进气口进入的气体对反应液产生向左的推力,加速反应液经由毛细管进入反应器,同时毛细管增加了反应液的接触面积,更加有利于进料。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阅附图1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医药中间体合成的气化进料装置,其特征在于,结构包括相互连接的反应液收集腔(1)和反应液滴加腔(2),所述反应液滴加腔(2)上设置有进气口(21)、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反应液滴加口(23),所述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与反应液滴加腔(2)连接处设置有毛细管(3),毛细管(3)靠近进气口(21)一端呈梯度排列。
所述毛细管(3)数量依据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的大小调整。
所述反应液收集腔(1)底部设置有反应液出口(11),反应液出口(11)设计有节流阀(12)。
利用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改进型气化进料装置进行进料时,进气口(21)连接风机,对装置提供气流,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与反应器连接。反应液收集腔(1)底部放置加热装置,促进反应液气化,当反应液有反应液滴加口(23)进入,滴落至毛细管梯形末端(31)时,在进气口(21)进入的气流的推力下,反应液由毛细管(3)进入左端的反应器,未发生反应的反应液自动滴落至反应液收集腔(1)内,当反应液收集腔内的反应液收集至一定水平时,打开节流阀(12),通过反应液出口(11)回收反应液,再次利用。
本实用新型中,改进型气化进料装置由反应液收集腔(1)和反应液滴加腔(2)组成,未参加反应的反应液滴落至反应液收集腔(1)内,并通过反应液出口(11)排出,加以再次利用,当反应液收集腔(1)中滴落的反应液较少时,通过节流阀(12)控制反应液出口,保持进料装置的密封状态;反应器进口连接口(22)与反应液滴加腔(1)连接处设置有毛细管(3),毛细管(3)靠近进气口一端呈梯度排列,当反应液从反应液滴加口(23)进入反应液滴加腔(2),遇到毛细管(3)即可停留,右端进气口进入的气体对反应液产生向左的推力,加速反应液经由毛细管(3)进入反应器,同时毛细管(3)增加了反应液的接触面积,更加有利于进料。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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