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适用于通井机的车载钢丝绳支架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43960.6 | 申请日: | 2014-05-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08877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03 |
发明(设计)人: | 王鑫;闫建林;张成;付辉;刘国庆;逄环斌;吴永量;王宏新 | 申请(专利权)人: | 辽河石油勘探局 |
主分类号: | E21B19/08 | 分类号: | E21B19/08 |
代理公司: | 盘锦辽河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1106 | 代理人: | 褚贵良 |
地址: | 124010 辽宁***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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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适用于 通井机 车载 钢丝绳 支架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稠油开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适用于通井机的车载钢丝绳支架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部分稠油井井深在1700-2000米之间,油井生产方式主要为蒸汽吞吐,下井管柱均为四寸管,起下管柱时负荷大,正常起下油管时负荷在30吨左右,起下隔热管能达到50吨。大绳使用强度高、寿命短,一根大绳一般最多只能施工12口井,且大绳断丝基本都是在滚筒缠绕部分,大绳一旦有断丝就得更换整根大绳220米,换下的大绳除滚筒缠绕部分断丝外(通过现场调查和数据总结,这部分大绳的长度最大不足100米),其余部分基本完好,还能继续使用,这就造成了大绳的严重浪费,也增加了更换大绳时的人力投入。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用于通井机的车载钢丝绳支架系统,该装置实现了当大绳出现断丝时可以根据情况更换部分大绳,而不需要更换整根大绳,有效减少了大绳消耗,减轻更换大绳的劳动强度和存在的施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克服了现有大绳出现断丝时需要更换整根大绳,造成大绳浪费,更换大绳劳动强度大的不足。
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适用于通井机的车载钢丝绳支架系统,包括固定中心管、两个A型支柱和两个限位圆盘;两个A型支柱底端连接固定基座,两个A型支柱顶端均固定有固定卡瓦座,固定中心管两端分别置于两个固定卡瓦座上并通过固定卡瓦连接固定,大绳盘套装在固定中心管上,两个限位圆盘套装固定中心管上,两个限位圆盘分别置于大绳盘两侧并通过固定锁销与大绳盘连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实现了当大绳出现断丝时可以根据情况更换部分大绳,而不需要更换整根大绳,有效减少了大绳消耗,减轻更换大绳的劳动强度和存在的施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使用时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所示,一种适用于通井机的车载钢丝绳支架系统,包括固定中心管1、两个A型支柱2和两个限位圆盘3;两个A型支柱2底端连接固定基座4,两个A型支柱2顶端均固定有固定卡瓦座6,固定中心管1两端分别置于两个固定卡瓦座6上并通过固定卡瓦5连接固定,大绳盘8套装在固定中心管1上,两个限位圆盘3套装固定中心管1上,两个限位圆盘3分别置于大绳盘8两侧并通过固定锁销7与大绳盘8连接固定。
如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是安装在通井机滚筒9与发动机10之间通过固定基座4固定在通井机底座12上,当大绳盘8的大绳用完需要更换新的大绳盘时,打开固定卡瓦5,拆下限位圆盘3,将大绳已用完的空盘从固定中心管1上卸下,将新的大绳盘套入固定中心管1后,装上限位圆盘3,用5吨吊车将已套上新大绳盘的固定中心管1放回固定卡瓦座5上,上紧固定卡瓦5,则完成了大绳盘的更换。
大绳断丝更换大绳时,将大钩放在地上并固定牢固后,开大绳活绳头和死绳卡子11,从活绳头一侧切掉断丝部分大绳后,卡上活绳头,打开限位圆盘3两侧的固定锁销7,钢丝绳支架系统上的大绳盘8通过滚筒9缠绕大绳向上的牵引力旋转,引入与切掉部分长度一致的大绳后,锁紧固定锁销7,大绳盘8即被牢牢固定在钢丝绳支架系统上,再用卡子卡紧死绳,即完成了大绳的更换。
安装本实用新型后,当大绳出现断丝时不需要再更换整根大绳,而可以只更换掉从活绳头到断丝处这一部分,使更换下来的大绳长度从安装系统前的220m减少到100m左右,这样一来大大节约了大绳使用量,有效杜绝了大绳浪费。每更换一根大绳平均可节约φ25mm钢丝绳120米左右,且大大缩短了更换大绳的时间。安装系统前,更换一根大绳从破劲到更换完毕最少需要4小时,安装系统后更换一根大绳在1小时内便可以完成,可节约班组(4人)施工时间3小时,并且降低了施工风险,尤其是消除了大绳破劲时存在的风险因素。
可以理解的是,以上关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描述,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受限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只要满足使用需要,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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