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台灯功能的手电筒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89550.5 | 申请日: | 2014-05-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392742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05 |
发明(设计)人: | 田畴;王乐乐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1L2/00 | 分类号: | F21L2/00;F21V14/02;F21V19/02 |
代理公司: |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44205 | 代理人: | 冯剑明 |
地址: | 529085 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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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台灯 功能 手电筒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手电筒领域,尤其是一种具有台灯功能的手电筒。
背景技术
随着手电筒使用的普及,对手电筒的功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照明手电筒通常由前端的光源提供照明,结构简单,照明方式单一,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手持,使用不灵活,而且其灯头采用的是聚光射灯,光束比较集中,不适用于当作台灯或其它大范围照明使用;而现有的的一些手电筒通过转轴结构连接灯体,通过转动调节照射角度,但此类转轴的连接结构经过长时间的转动摩擦后,结构会不稳定,无法定位调节,定位效果也不理想,影响使用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具有台灯功能的手电筒,通过转头机构铰接台灯灯体,利用轮齿相互啮合进行调节定位,转头连接结构稳定牢固,使用操作方便。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具有台灯功能的手电筒,包括电筒灯体,所述电筒灯体上通过转头机构铰接有台灯灯体,所述转头机构包括带轴孔的转头和置于轴孔内带有轴轮的中心轴,所述轴轮外侧壁与轴孔内侧壁分别设有相互啮合的轮齿,所述中心轴安装固定在电筒灯体上,所述台灯灯体的外壳与转头连接实现活动转向。
为了提高手电筒的组装效率,所述转头的侧壁上开设有一通孔用于台灯灯体的电路出线。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台灯灯体上设有透明罩壳,透明罩壳一端通过设置扣接骨块安装插入通孔进行固定,另一端通过螺钉与台灯灯体连接固定。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台灯灯体的外壳与转头为一体成型结构。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更进一步改进,所述转头上设有加强筋,使转头连接结构更加稳固。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更进一步改进,所述电筒灯体上设有用于放置台灯灯体的缺口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另一改进,所述轴轮上的轮齿分两组对称设置。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轴轮与中心轴之间留有间隙。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电筒灯体上通过转头机构铰接台灯灯体,台灯灯体可随意转动调节照明角度,转头机构利用中心轴与转头上的轮齿相互啮合进行调节定位,转头连接结构稳定牢固,使用操作方便;且转头上的通孔同时用于台灯灯体的电路出线和透明罩壳的安装孔位,组装快捷方便,结构简单实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进一步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台灯灯体与转头组合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2的拆解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具有台灯功能的手电筒,包括电筒灯体1,电筒灯体1上通过转头机构3铰接有台灯灯体2,转头机构3包括带轴孔的转头31和置于轴孔内带有轴轮321的中心轴32,轴轮321外侧壁与轴孔内侧壁分别设有相互啮合的轮齿,为了使转动调节更容易操作,轴轮321与中心轴32之间留有间隙,轴轮321上的轮齿分两组对称设置,减少相对应的轮齿数;中心轴32安装固定在电筒灯体1上,台灯灯体2的外壳21与转头31连接实现活动转向,上述结构中,中心轴32和轴轮321为一体成型的塑料材质结构,具有弹性形变的特性。
参照图2和图3所示,优选的,转头31的侧壁上开设有一通孔用于台灯灯体2的电路出线,台灯灯体2上设有透明罩壳22,透明罩壳22一端通过设置扣接骨块221安装插入通孔进行固定,另一端通过螺钉与台灯灯体2连接固定,通孔同时用于台灯灯体2的电路出线和透明罩壳22的安装孔位,组装快捷方便,结构简单实用。上述实施方式的结构中,台灯灯体2的外壳21与转头31可以为一体成型结构,转头31上设有加强筋,使转头31连接结构更加稳固。
本实施例是在手电筒的尾端铰接台灯灯体2,组装时将中心轴32插入转头31内,中心轴32的两端固定在电筒灯体1上,台灯灯体2可绕中心轴32随意转动调节照明角度,利用中心轴32与转头31上的轮齿相互啮合进行调节定位,使用时,手电筒垂直放置在平台上,转动展开台灯灯体2进行照明,可当作台灯使用,转头31连接结构稳定牢固,使用操作方便;在不使用台灯时,台灯灯体2可以转动收起来藏于电筒灯体1上的缺口位处,不影响手电筒的使用和外型美观。
以上所述的结构,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的结构,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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