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断销取拔工装有效
申请号: | 201420305142.4 | 申请日: | 2014-06-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90119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0-29 |
发明(设计)人: | 陈明军;王国芳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五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B27/00 | 分类号: | B25B27/00;B25B11/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 代理人: | 钟玉敏 |
地址: | 20094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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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断销取拔 工装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机械辅助工具,尤其涉及一种断销取拔工装。
背景技术
随着业内特钢板带产量的居高不下,剪切线圆盘剪担负着板边剪切的生产任务。圆盘剪超负载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销的断裂和更换更加频繁。
在断销更换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销、套配合为基孔制,安全销被切断时会发生微量变形,手动断销取出难度系数高;
2、断销必须用打击的方法,销套外表面必须以台虎钳固定,容易损坏销套内、外表面,增添了回装难度;
3、采用打击伤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4、零间隙配合、微量变形,很难将断销取出,费时、费力。
因此,函待一种针对类似销套配合的断销取拔器,用以解决传统断销取拔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提供一种断销取拔工装,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断销取拔工装,包括相对设置并螺栓连接的两块夹持板,两块夹持板之间构成夹持销套的容置腔,两块夹持板内侧各连接有一定位环,所述定位环的内径不小于所述销套的外径,两块夹持板的中部均设有一螺孔,其中一螺孔内穿设有一顶出丝杆。
进一步地,两个螺孔均与所述销套的销孔同轴。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技术效果:本工装结构简单,适用于销套配合的任何设备上,只需要根据现场设备销套尺寸重新制作即可马上投入使用。在现场抢修、定修中的应用中,大幅减少了作业人员和作业时间,提高了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提高了设备开机率。减少了物体打击伤害,降低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了人员安全,并节省了备件使用数量和备件费用,达到髙效、快速、安全、通用、节约成本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元件标号说明:
11 第一夹持板
12 第二夹持板
21 第一定位环
22 第二定位环
3 顶出丝杆
4 销套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参阅图1所示,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断销取拔工装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包括相对设置并螺栓连接的第一夹持板11和第二夹持板12,两块夹持板之间构成夹持销套4的容置腔,两块夹持板内侧各连接有一定位环。因销套往往具有一大头端和小头端,所以两个定位环的内径与对应销套端部的外径适配,应不小于该外径。两块夹持板的中部均设有一螺孔,两个螺孔均与所述销套的销孔同轴,其中一螺孔内穿设有一顶出丝杆3。
使用时,将无法拆卸的销套小头端以第二定位环22定位,再以第一定位环21定位销套大头端。同时对准螺栓孔,用锁紧螺母压紧夹持板。将两块夹持板用台虎钳钳口夹紧,用定位扳手顺时针旋动顶出丝杆3,断销便会迅速顺利的从销套4里脱出。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大幅减少了作业人员和作业时间,提高了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提高了设备开机率。减少了物体打击伤害,降低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了人员安全,并节省了备件使用数量和备件费用,达到髙效、快速、安全、通用、节约成本的目的。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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