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更换伞布的伞具有效
申请号: | 201420542476.3 | 申请日: | 2014-09-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4207224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18 |
发明(设计)人: | 王枫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枫 |
主分类号: | A45B15/00 | 分类号: | A45B15/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7000 四川省绵***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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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更换 伞具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伞具,尤其涉及一种可更换伞布的伞具。
背景技术
伞具是一种主要用于遮挡雨雪、阳光的日常用具和舞台艺术表现的道具,伞布在使用过程中易褪色、变脏变旧,容易破损,伞架多为金属制作,久用而不坏,但是现有技述的伞具伞布与伞架是固定结合在一起,很难单独更换伞布。为了满足个性化伞布花色和舞台艺术表现的需要,以及更换污旧破损伞布的需要,本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伞具技术的不足,实现了随意更换伞布的技术。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更换伞布的伞具,该可更换伞布的伞具可在伞布污旧破损需要更换,或个性化审美需求时,随意更换伞布,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憾。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可更换伞布的伞具,包括带内螺纹的伞帽、中心带圆孔和加固环的伞布,伞柄顶端设有外螺纹的螺纹柱头伞架三个主体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带内螺纹的伞帽内径与带有外螺纹的伞柄顶端螺纹柱头外径相等,所述伞帽通过镙丝结合把伞布中心固定在伞架顶部,所述伞布中心设有一圆孔,所述圆孔内径等于伞柄头部螺纹柱头的外径,所述伞布中心圆孔的周围,设有塑料或金属材质的加固环,所述加固环内径与伞布中心圆孔内径相等,所述伞布沿每条伞骨线设有若干枚弹性卡扣,一般为1至4枚,所述弹性卡扣的卡槽抓卡在伞骨条上,所述伞布每条伞骨线末端设有一枚雨滴柱,所述雨滴柱设有套腔,套腔可以牢固地套在伞骨条末端;所述伞架与普通伞架基本结构相同,其特征仅在于伞柄的顶端凸出伞面的部分设有外径与所述带内螺纹伞帽内径相等,长度与所述带内螺纹伞帽深度相等的螺纹柱头。
进一步地,所述可更换伞布的伞具的伞架部分可以是固定式伞架、折叠式伞架或其他异型伞架,仅是伞柄顶端凸出伞面的部分设为螺纹柱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技术效果是:可满足个性化伞布花色审美需求和舞台艺术表现的需要,以及更换污旧破损伞布的需要,本实用新型克服了现有伞具伞布不能更换的技术不足,实现了随意更换伞布的技术,且更换伞布的操作简单、方便、快速。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伞布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加固环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伞柄螺纹柱头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弹性卡扣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的雨滴柱示意图。
图中所示:1--带内螺纹的伞帽,2--伞柄螺纹柱头,3--伞布,4--弹性卡扣,5--雨滴柱,6--伞柄,7--伞骨条,8--伞布骨条线,9--伞布中心圆孔,10--加固环,11--弹性卡扣卡槽,12--雨滴柱套腔
具体实施方式
通过下面对实施例的描述,将更加有助于公众理解本实用新型,但不能也不应当将申请人所给出的具体的实施例视为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制,任何对部件或技术特征的定义进行改变和/或对整体结构作形式的而非实质的变换都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如图1至图6所示的一种可更换伞布的伞具,包括带内螺纹的伞帽1、带中心圆孔9和加固环10的伞布3、伞柄6顶端设有外螺纹柱头2的伞架、雨滴柱5和伞骨弹性卡扣4五个主体部分。所述伞柄6顶端设有外螺纹柱头2的伞架,除螺纹柱头2的部分外,与一般伞架相同;所述伞布3的中心设有一圆孔9,所述圆孔9内径等于伞柄头部螺纹柱头2的外径,所述伞布中心圆孔9的周围,设有塑料或金属材质的加固环10,所述加固环10的内径与伞布中心圆孔9的内径相等,所述伞布3沿每条伞骨线8固定有若干枚弹性卡扣4,所述弹性卡扣4的卡槽11具有弹性,既能紧固地抓卡在伞骨条7上,也可将伞骨条7从卡槽11中脱出,所述伞布3每条伞骨线8的末端设有一枚雨滴柱5,所述雨滴柱设有套腔12,套腔12可以牢固地套在伞骨条7的末端,起到固定伞布的作用。
把所述伞布3的设有加固环10的中心圆孔9套在所述伞架的螺纹柱头2上,再将所述雨滴柱5的套腔12套在伞骨条7的末端,然后依次把每一根沿伞布骨条线8固定在伞布3上的弹性卡扣4的卡槽11抓卡在对应的伞骨条7上,最后盖上带内螺纹的伞帽1,拧紧所述伞帽1与螺纹柱头2的镙丝,使所述伞布3的中心固定在所述伞架的顶部,完成伞布的安装。
逆向的操作过程,则可实现伞布的拆卸。
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以有其他多种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做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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