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有效
申请号: | 201420580654.1 | 申请日: | 2014-10-09 |
公开(公告)号: | CN204199813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11 |
发明(设计)人: | 黄立雄;陈红玲;俞屏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建工房产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H6/08 | 分类号: | E04H6/08;E04H6/1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0080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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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适合 住宅 具有 高效 机械 立体 停车 功能 地下 车库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领域,一种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
背景技术
目前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主要为单层停车,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要求,比较高档的小区基本上按1:1配置(参照内外环线间一类住宅停车设置标准),但现阶段一户家庭拥有两部车辆的不在少数,如继续提高车位配置标准,按照现有的技术背景,一般只能增加地下车库的面积,有的甚至采用双层地下车库,这势必大大提高建造成本。如果在住宅小区采用普通的机械停车,则势必造成产权不清,管理成本加大,与住宅小区不相适应。
如图1所示,现有的地下车库立柱的行间距和列间距通常都是8100毫米,当不使用机械停车装置时,竖向空间只停放一层汽车时,汽车不会接触到梁。但是当使用机械停车装置6时,由于竖向空间内需要停放双层汽车,上面一层的汽车的上凸的部分会接触梁5,也就是说梁5会对机械停车装置6的使用形成干涉,以致机械停车装置6无法正常使用,除非将地下车库的层高进行增加,但这会显著提高工程的造价。
此外,如图2所示,风管7和电缆管8均设置于机械停车位上方,且喷淋管9以与梁5平行的方式设置于机械停车位上方,使得一部分竖向空间被挤占,降低了竖向空间的使用效率。
实用新型内容
为此,本实用新型旨在设计一种适合住宅的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通过将地下车库的停车区域内立柱的柱距布置由通常的8.1米×8.1米正方形调整为5.0~5.2米×7.8~8.0米,能够提高住宅小区的停车使用效率、节省地下室竖向空间并可以降低地下室工程造价。
为了达到上述的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所述地下车库内具有若干间隔排列的立柱,所述地下车库分为行车道和停车区域,所述地下车库位于所述停车区域内的所述立柱的行间距和列间距分别为5.0~5.2米和7.5~7.8米。
优选的,在上述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中,还包括设置于行车道上方的电缆管与风管,以及设置于停车区域上方的喷淋管。
优选的,在上述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中,所述喷淋管、电缆管以及风管的交叉部位及管道接头均布置在梁格内。
优选的,在上述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中,所述地下车库的层高为4.2~4.5米。
优选的,在上述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中,所述行车道设置于相邻的停车区域之间,所述行车道的宽度为6.1~6.3米。
优选的,在上述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中,所述停车区域设有若干机械停车装置。
优选的,在上述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中,所述机械停车装置采用家用简易升降式机械停车装置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根据停车位的特征,将地下车库的停车区域内立柱的柱距布置由通常的8.1米×8.1米正方形调整为5.0~5.2米×7.8~8.0米,所可以避免梁影响机械停车装置的使用,实现机械停车装置的顺利运行,节省了地下室的竖向空间,增加了一倍的停车位置,提高了地下室的停车使用效率,相比通过增加地下室的层高以及增加地下室的面积的方式为车位扩容而言,大幅降低了地下室的工程造价。
附图说明
本实用新型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由以下的实施例及附图给出。
图1是现有常见的地下车库的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是现有常见的地下车库的立面布置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的平面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的立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对本实用新型的适合住宅的具有高效机械立体停车功能的地下车库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下面将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详细的描述,其中表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应该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修改在此描述的本实用新型而仍然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有利效果。因此,下列描述应当被理解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广泛知道,而并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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