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用于医院放射科的防护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420636765.X | 申请日: | 2014-10-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4106035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1-21 |
发明(设计)人: | 王恩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恩峰 |
主分类号: | A61B6/10 | 分类号: | A61B6/10;A61N5/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150076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国省代码: | 黑龙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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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医院 放射科 防护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疗用具,特别涉及一种可以组合的放射医疗用防护装置。
背景技术
放射的来源分为天然的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两类。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经常受到这两种放射性的照射,天然放射性是不可避免的,而人工放射性的应用产生了放射性危害,因而引出放射性防护问题。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医病放射防护是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免受或尽量少受电离辐射危害,或者保护医务人员免受或尽量少受电离辐射危害的要求、措施、手段和方法。保护医务人员免受或少受电离辐射的照射和保持辐射源的安全,包括为实现这种防护与安全的措施,如使人员受照剂量与危险保持在低于规定约束值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的各种方法和设备,以及防止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各种措施等。
目前,医疗用放射防护装置很多,但存在重量过大,不便于移动的缺点。中国专利文献CN 203776930U公开了一种移动式放射防护装置,该专利设置有万向脚轮,可以自由移动,方便移动于患者任意受检部位前方,对患者非受检部位敏感组织器官均进行充分防护,大大减小了患者所受辐射危害。但上述专利的医疗用放射防护装置还是存在重量、体积过大,防护面积固定,不能够根据医疗过程的需要设置防护面积等缺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用于医院放射科的防护装置,本实用新型解决了现有医疗用放射防护装置还是存在重量、体积过大,防护面积固定,不能够根据医疗过程的需要设置防护面积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用于医院放射科的防护装置,包括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还包括连接体2,所述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为正方形板体,所述连接体2为六棱柱体结构;连接体2的相连的四个侧面上分别设置有凹槽4,凹槽4两端贯通至连接体2的两个端面;至少有两个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边沿通过连接体2相连接,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边沿插接于连接体2侧边的凹槽中。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采用组合式结构,单一的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和连接体重量轻、体积较小,便于搬动和存放;防护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组合、拼接,方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横向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对接形成平面的状态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对接形成夹角的状态图。
图中符号说明: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连接体2,包覆层3,凹槽4。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用最佳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的说明。
如图1-4所示,用于医院放射科的防护装置,包括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和连接体2,连接体的材料可以是防辐射铅板或其它防辐射材料。所述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为正方形板体,正方形的边长一般为30-60厘米。所述六棱柱体结构的连接体2长度小于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的边长;连接体2的相连的四个侧面上分别设置有凹槽4,凹槽4两端贯通至连接体2的两个端面;至少有两个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边沿通过连接体2相连接,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边沿插接于连接体2侧边的凹槽中。由于连接体的截面是正六边形状,每个连接体上设置有四个凹槽,所以两个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通过连接体可以对接形成平面、60度夹角或120度夹角结构(如图4所示)。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将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横向和纵向分别连接(如图3所示),连接交叉处会出现正方形的小空隙A,此处可以用防辐射铅块堵塞。将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对接成需要大小的平面或立体形状。
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两侧面分别有包覆层3, 包覆层为塑料、橡胶或其它复合材料,包覆层最好具有弹性,包覆层还需要 隔凉。医用防辐射铅板单元体1四边伸出至包覆层3外面形成凸棱结构,凸棱与连接体2的凹槽4配合。
最后应说明的是: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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