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键拍照的医护手持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420670554.8 | 申请日: | 2014-11-1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168392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2-18 |
发明(设计)人: | 刘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无锡识凌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225 | 分类号: | H04N5/225 |
代理公司: | 无锡市汇诚永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60 | 代理人: | 张欢勇 |
地址: | 214000 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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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拍照 医护 手持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护手持设备,尤其涉及一种一键拍照的医护手持设备。
背景技术
目前,全国73%的医院发生过医患纠纷案件,发生纠纷的双方往往会发生肢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鉴定的时候往往需要相关照片记录作为鉴定依据,传统的医护手持设备不具备一键拍照功能,遇到医患纠纷时医护人员不能及时记录下现场的情况,导致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鉴定时取证困难,继而导致缺乏相关有力证据,从而滋生了医患纠纷案件发生率。
实用新型内容
为克服上述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时能及时记录下现场情况的一种一键拍照的医护手持设备。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一键拍照的医护手持设备,包括手持设备本体、功能按键A以及功能按键B,所述功能按键A和功能按键B设置在手持设备本体的侧面上,所述手持设备本体内设置有拍照系统,所述手持设备本体的背面设置有摄像头,所述拍照系统与摄像头电连接,所述功能按键A和功能按键B共同构成拍照启动按键,所述拍照启动按键与拍照系统电连接。本实用新型通过在手持本体背面增加摄像头,在手持本体内设置拍照系统,并将功能按键A和功能按键B共同构成拍照启动按键,当同时按下功能按键A、功能按键B即可实现一键拍照功能,并把照片保存,无需使用任何软件启动照相,减少启动时间,便于医护人员在突发事件时能立刻完成拍照取证,及时记案发情况,从而降低相关部门取证难度,降低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率。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是,为了解决因拍摄的照片无连续性,继而可能导致无法拍摄到关键照片的问题,所述拍照系统为连拍系统。连拍能使得案发现场的照片有连续性,能更清楚的反应纠纷现场的真实情况,提供更有利的现场证据。
优选地,所述手持设备本体的正面设置有显示屏,所述显示屏与拍照系统电连接。照片可直接从显示屏中显示,读取方便。
优选地,所述功能按键A和功能按键B设置在手持设备本体的相对两侧。使用者按动起来较为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的正视图;
图2为本实施例的右视图;
图3为本实施例的左视图;
图4为本实施例的后视图。
图中:
1-显示屏;2-功能按键A;3-功能按键B;4-摄像头;5-手持设备本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见附图1至4所示,本实施例中的一种一键拍照的医护手持设备,包括手持设备本体5、功能按键A2以及功能按键B3,功能按键A2和功能按键B3设置在手持设备本体5的侧面上,手持设备本体5内设置有拍照系统,手持设备本体5的背面设置有摄像头4,拍照系统与摄像头4电连接,功能按键A2和功能按键B3共同构成拍照启动按键,拍照启动按键与拍照系统电连接。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非拍照状态下,功能按键A2和功能按键B3是有其既定按键功能;在紧急状态下,即需拍照时,使用者同时按下功能按键A2和功能按键B3,一键拍照的医护手持设备即进入拍照模式,并把照片保存。无需使用任何软件启动照相,减少启动时间,保证医护人员在突发事件时能立刻完成拍照取证,及时记案发情况,从而降低相关部门取证难度,降低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率。
作为本实施的进一步变形是,拍照系统为连拍系统。连拍能使得案发现场的照片有连续性,能更清楚的反应纠纷现场的真实情况,提供更有利的现场证据。
手持设备本体5的正面设置有显示屏1,显示屏1与拍照系统电连接。照片可直接从显示屏1中显示,读取方便。
若是将功能按键A2和功能按键B3设置在相邻两侧,则会导致需要两手一起配合,较为不方便,此外还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注意,继而导致无法取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实施例中功能按键A2和功能按键B3设置在手持设备本体5的相对两侧,使用时,仅需一只手相向按动相对两侧的功能按键A2和功能按键B3,即可拍摄照片,不易被当事人发现,能保证取证的顺利进行。
以上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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