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车库排风排烟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420703434.3 | 申请日: | 2014-11-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254816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4-08 |
发明(设计)人: | 朱勇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7/06 | 分类号: | F24F7/06;E04F17/04;E04F17/02 |
代理公司: |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24 | 代理人: | 董建林 |
地址: | 215126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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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车库 排风排烟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排风排烟系统,尤其是用于车库的排风排烟系统。
背景技术
车库的通风系统是必须的项目。车库的通风系统设计中,必须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尽量降低车库的高度、降低建设成本;确保车库内允许CO浓度、噪声达到环保要求;降低通风系统日常运行成本等问题。为此,越来越多的车库采用无风管诱导通风系统,可进一步缩减车库层高,降低土建成本。针对这样的车库,仍需设计车库的消防排烟系统,并充分考虑风机的运行能耗,运行噪声等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采用无风管诱导通风系统的车库,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低运行成本、低噪音的设计方案。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车库排风排烟系统,其包括一常态排风系统,所述常态排风系统包括第一排风管道和第一排风风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排风排烟系统,所述排风排烟系统包括第二排风管道和第二排风风机,所述第一排风管道和第二排风管道前均设置有能开启和关闭的进风口,所述第二排风风机至少包括低转速和高转速两种工作模式,所述第二排风管道通过控制阀连通排烟管道。
优选的,所述车库排风排烟系统包括三种工作状态:
正常状态,所述常态排风系统的进风口开启、所述第一排风风机开启、所述第二排风风机停止运行;
稀释状态,所述进风口全开启、所述第一排风风机开启、所述第二排风风机低转速运行;
排烟状态,所述常态排风系统的进风口关闭、所述第一排风风机关闭,所述第二排风管道连通所述排烟管道,所述第二排风风机高转速运行。
优选的,所述第一排风风机工作状态的风量为2次/小时,所述第二排风风机低转速运行时的风量为4次/小时,所述第二排风风机高转速运行时的风量为6次/小时。
优选的,所述进风口均为电动百叶进风口。
优选的,所述第一排风管道连通第一排风竖井,第二排风管道连通第二排风竖井。
优选的,所述第一排风风机和第二排风风机均为诱导风机。
本实用新型的车库排风排烟系统既满足了平时通风要求,也符合消防排烟规定,同时还能够达到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5.11条规定:“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本系统可以随时根据车库内污染物浓度的状态,将车库通风量分解为2次/h,4次/h,6次/h运行模式,而且运行成本远低于风机变频控制。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最佳实施例的一种车库排风排烟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描述。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车库排风排烟系统20包括一常态排风系统10和排风排烟系统20。
常态排风系统10包括第一排风管道11和第一排风风机12,排风排烟系统20包括第二排风管道21和第二排风风机22。
第一排风管道11和第二排风管道21前的进风口13,23都采用电动百叶进风口,电动控制进风口的开闭,第二排风管道21通过控制阀连通排烟管道(未图示)。第二排风风机22有低转速和高转速两种工作模式。
本实用新型的车库排风排烟系统20包括三种工作状态:
正常状态,常态排风系统10的进风口开启、第一排风风机12开启、第二排风风机22停止运行;
稀释状态,进风口全开启、第一排风风机12开启、第二排风风机22低转速运行;
排烟状态,常态排风系统10的进风口关闭、第一排风风机12关闭,第二排风管道21连通排烟管道,第二排风风机22高转速运行。
进一步地,第一排风风机12工作状态的风量为2次/小时,第二排风风机22低转速运行时的风量为4次/小时,第二排风风机22高转速运行时的风量为6次/小时。这样,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车库排风排烟系统20就可以根据需要运行在风量为2次/小时、4次/小时、6次/小时三种状态下,降低了平时运行的成本,也避免了采用很多地区禁止使用的变频风机。
进一步地,第一排风管道11连通第一排风竖井14,第二排风管道21连通第二排风竖井24。第一排风竖井14和第二排风竖井24分隔,避免烟气倒灌。
进一步地,第一排风风机12和第二排风风机22均为诱导风机,噪音低,耗能小。
以上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其中的一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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