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液力缓速器上的油气分离机构有效
申请号: | 201420726458.0 | 申请日: | 2014-11-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4239545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4-01 |
发明(设计)人: | 陈江波;魏少辉;连忠福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D57/02 | 分类号: | F16D57/02 |
代理公司: | 宁波市鄞州甬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3228 | 代理人: | 代忠炯 |
地址: | 315191 浙江省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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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液力缓速器上 油气分离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液力缓速器上的油气分离机构。
背景技术
液力缓速器是一种汽车辅助制动装置,主要应用于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辆、重型 卡车及军车,液力缓速器包括壳体和换热器,壳体上具有储油腔和工作油腔,工作油腔内设置有转子叶轮和定子叶轮,转子叶轮和汽车变速器箱的输出轴同步转动,汽车在行驶时,转子叶轮也会转动。液力缓速器工作时,压缩空气进入储油腔,将储油腔内的液压油压进定子叶轮和转子叶轮之间的腔体,液力缓速器开始工作时,转子叶轮带动液压油绕轴线旋转,同时,液压油沿转子叶轮的叶片方向运动而甩向定子叶轮,定子叶轮的叶片对液压油产生反作用力,液压油流出定子叶轮再转回来冲击转子叶轮,这样就形成对转子叶轮的阻力矩,从而实现对车辆的减速作用。
在液力缓速器不工作时,需要将储油腔内的压缩空气排出到大气中,压缩空气中往往会含有一定量的液压油,排出的压缩空气中含有的液压油将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液力缓速器上的油气分离机构,其可以对排出的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进行分离,以减少排出的压缩空气的含油量。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液力缓速器上的油气分离机构,它包括一安装在液力缓速器上的壳体,该壳体上设置有一与液力缓速器上的储油腔相连通的进气腔体和一与外部大气相连通的出气腔体,进气腔体和出气腔体通过一第一隔板相隔离,第一隔板上设置有连通进气腔体和出气腔体的通孔。
作为改进,所述的第一隔板为L形。
作为改进,所述的进气腔体内设置有至少一块第二隔板。
作为改进,所述的第二隔板有四块且呈十字交叉状分布,四块第二隔板之间留有供气体通过的空隙。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
在排出储油腔中的压缩空气时,压缩空气进入到进气腔体中并在进气腔体中流动,然后进气腔体中的压缩空气通过通孔进入到出气腔体中并在出气腔体中流动,然后出气腔体中的压缩空气排出到外部大气中,压缩空气在进气腔体和出气腔体中流动时,压缩空气与第一隔板的表面相接触,使得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附着在第一隔板的表面,从而将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分离出来,减少了排出的压缩空气的含油量,减少了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另一视角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地说明。
由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液力缓速器上的油气分离机构包括一安装在液力缓速器上的壳体1,该壳体1上设置有一与液力缓速器上的储油腔相连通的进气腔体101和一与外部大气相连通的出气腔体102,进气腔体101和出气腔体102通过一第一隔板103相隔离,第一隔板103上设置有连通进气腔体101和出气腔体102的通孔104,在排出储油腔中的压缩空气时,压缩空气进入到进气腔体101中并在进气腔体101中流动,然后进气腔体101中的压缩空气通过通孔104进入到出气腔体102中并在出气腔体102中流动,然后出气腔体102中的压缩空气排出到外部大气中,压缩空气在进气腔体101和出气腔体102中流动时,压缩空气与第一隔板103的表面相接触,使得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附着在第一隔板103的表面,从而将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分离出来,减少了排出的压缩空气的含油量。
所述的第一隔板103为L形,使得第一隔板103的表面积增大,使得第一隔板103与压缩空气的接触面积增大,使得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可以更多的被分离出来。
所述的进气腔体101内设置有至少一块第二隔板105,使得压缩空气在进气腔体101中流动时,压缩空气与第二隔板105相接触,使得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可以附着在第二隔板105的表面以将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分离出来,使得油气分离效果更好。
所述的第二隔板105有四块且呈十字交叉状分布,四块第二隔板105之间留有供气体通过的空隙,这样,压缩空气在进气腔体101中流动时,压缩空气与四块第二隔板105的表面接触,使得压缩空气中的液压油可以更多的被分离出来,使得油气分离效果进一步提升。
以上仅就本实用新型应用较佳的实例做出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可以有其他变化,不局限于上述结构。总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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