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摩托车车架有效
申请号: | 201420757878.5 | 申请日: | 2014-12-04 |
公开(公告)号: | CN204341320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5-20 |
发明(设计)人: | 凌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智能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K11/02 | 分类号: | B62K11/02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罗满 |
地址: | 401554 重庆***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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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摩托车 车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制造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摩托车车架。
背景技术
摩托车车架用来支撑摩托车发动机、变速传动系统以及摩托车乘员,此外车架还为车轮提供安装位置,从而使整个车架支撑在车轮上。
摩托车车架由车头立管、起主要支撑和承重作用的主管以及与主管连接的一对后管组合而成。摩托车车架是整个摩托车的支撑承重部分,因此其结构必须有相当的强度和刚性。通常在主管和后管连接处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会增加加强板,以提高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加强板采用焊接的方式焊接在主管和后管的连接处。但是在车架上焊接加强板,会增加摩托车车架的焊接点的个数,使摩托车车架的整体结构强度下降。
所以,如何提高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目前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摩托车车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摩托车车架,包括车头立管、主管和后管;
所述主管的一端与所述车头立管连接,所述后管与所述主管的另一端连接;所述主管为一次成型主管。
可选地,所述主管为钢管或铝合金管。
可选地,所述主管为一次成型的圆形主管。
可选地,所述主管的直径大于所述车头立管的直径。
可选地,所述主管连接在所述车头立管的中部。
可选地,所述主管的与所述车头立管的连接处为扁平状。
可选地,所述车头立管为圆形管。
可选地,所述后管包括与所述主管连接的后主管和与所述主管连接的加强支管,所述后主管与所述加强支管成人字形。
可选地,所述主管与所述车头立管焊接,所述后管与所述主管焊接。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摩托车车架,包括车头立管、主管和后管。所述主管的一端与所述车头立管连接,所述后管与所述主管的另一端连接;所述主管为一次成型主管。主管是车架中起主要支撑和承重作用的部件,由于所述主管为一次成型主管,所以使所述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有所提高。因此,所述摩托车车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摩托车车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摩托车车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方案,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摩托车车架,包括车头立管1、主管2和后管3。所述主2管的一端与所述车头立管1连接,所述后管3与所述主管2的另一端连接。
所述主管2为一次成型主管。主管是车架中起主要支撑和承重作用的部件,由于所述主管为一次成型主管,所以使所述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有所提高。因此,所述摩托车车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
本实施例中,所述主管为一次成型钢管或铝合金管,钢管或铝合金管具有更高的结构强度和刚性,所以增加了主管的结构强度和刚性,使摩托车车架的结构强度进一步提高。
所述主管为一次成型管,这样可大大简化摩托车车架的制备工艺,并且使得车架更加美观。
所述一次成型主管2可以是圆形管,所述车头立管1也可以是圆形管,所述主管的直径大于所述车头立管和所述后管的直径。
本实施例中,所述主管2连接在所述车头立管1的中部,具体为通过焊接连接在所述车头立管的中部。在所述主管与所述车头立管的连接处,即所述主管与所述车头立管连接的一端为扁平状,这样使主管与车头立管的焊接部位加大,加强了主管与车头立管的连接,从而提高了摩托车架的结构强度。
本实施例中,所述后管3焊接在所述主管2上。所述后管3包括与所述主管连接的后主管30和与所述主管连接的加强支管31。所述后主管30作为所述车架后管的主体,所述加强支管31用于进一步强化后管与主管的连接,从而进一步加强摩托车架的整体结构强度。
所述后主管30与所述加强支管31成人字形,这样主管2、后主管30和加强支管31三者形成三角形结构,三角形具有稳定性,使得车架的支撑稳定性提高,提高了车架整体的结构强度。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摩托车车架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中应用了具体个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实施方式进行了阐述,以上实施例的说明只是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方法及其核心思想。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若干改进和修饰,这些改进和修饰也落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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