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站和基站所执行的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480006876.5 | 申请日: | 2014-01-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03582B | 公开(公告)日: | 2018-11-16 |
发明(设计)人: | 罗伯特·阿诺特;郭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W16/02 | 分类号: | H04W16/02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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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网络 运营商 之间 共享资源 通信 系统 | ||
本发明涉及一种无线通信系统,该系统包括能够在共享基站的多个网络运营商之间划分资源的共享基站。基站资源被划分为每个网络运营商分别预约的资源集和全部网络运营商共享的资源。该共享基站被配置成监视每个网络运营商对基站的资源的使用,并且被配置成对于每个调度轮次确定与网络运营商相关联的通信承载的适当的优先级。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蜂窝或者无线通信网络中的无线接入网络,尤其但不仅仅涉及在多个运营商之间共享无线接入网络。本发明尤其但不仅仅与根据LTE(长期演进)标准所实现的无线通信网络相关。
背景技术
已知无线接入网络(RAN)共享部署方案,并且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标准自第5版起已经引入了促进这些方案的实现的方法和技能。
RAN共享为网络运营商(服务供应商)提供了一种减少其在建立无线通信网络时的资本支出需求和/或扩大蜂窝通信服务所覆盖的区域的方式。每个运营商无需为网络的每个小区提供它们自己的基站和相关联的设备,共享其它运营商的RAN的运营商能够在其它运营商所服务的区域内提供该运营商的服务而不必在该位置投资该运营商自己的基站。
此外,通过减少必须提供和运行的基站的数量,可以减少共享运营商的持续运行成本。事实上,每个基站在运行期间都可能消耗大量的电力,因此减少运行的基站数量可以大幅减少电力需求,也可以因此被认为是环境友好的。
通常,运营商的RAN共享是对称配置的,其中每个运营商都可以获得对其它运营商的RAN的一定程度的访问。极端地,这种配置允许两个运营商在无法共享的情况下使用所需基站的一半(因此具有大幅减少的成本)来向相同区域提供服务。
RAN共享在运营商具有未使用的小区容量的区域中尤其有利,这是由于该空闲容量能够被共享而不影响原始运营商的持续服务供应。此外,为了确保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某些国家的牌照条件所可能规定的特定人口比例而不要求每个运营商在容量可能得不到充分利用的偏远地区安装昂贵的容量,RAN共享可能是有用的。
目前,与RAN共享有关的标准限于两种方案。在第一方案中,不同运营商只共享RAN基站本身。在第二方案中,可以共享例如LTE中的演进分组核心(EPC)的核心网络的一部分以及RAN基站,这进一步地降低了建立网络的资本支出成本。在每种情况下,RAN的共享可以被配置成使用分割的频率,其中共享RAN的每个运营商都具有所分配的(不同的)频率范围,或者可以使用共同的频率,其中在该共同的频率中,全部范围的频率可供任一运营商所用。
RAN共享的机制在运营商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也是有用的,其允许两个运营商在服务供应没有明显中断的情况下合并它们的网络服务。
最近的经济状况为网络运营商降低成本提供了进一步的动力,因而使与其它运营商共享网络的趋势上升。然而,该趋势连同移动数据服务的普及导致整体系统负载的大幅增加而容量却没有相应地增加。
因此本发明旨在提高支持RAN共享的通信网络的性能。
发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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