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燃气发动机的燃烧控制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480010866.9 | 申请日: | 2014-02-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5026738B | 公开(公告)日: | 2017-10-20 |
发明(设计)人: | 铃木元;西尾秀树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F02D41/36 | 分类号: | F02D41/36;F02D19/02;F02D41/22;F02D45/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11105 | 代理人: | 岳雪兰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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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燃气 发动机 燃烧 控制 装置 | ||
1.一种燃气发动机的燃烧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爆震判定机构,其判定各气缸是否发生爆震;
爆震减轻机构,其在利用该爆震判定机构判定发生爆震时,对发生爆震的气缸停止或减少气体燃料的供给,并且对没有发生爆震的其他气缸减少气体燃料的供给;
第一恢复机构,其在所述停止或减少后判定为没有发生爆震时,对于所述发生爆震的气缸,使其从气体燃料停止或减少状态恢复;
第二恢复机构,其对于所述发生爆震的气缸之外的其他气缸,使其从气体燃料减少状态恢复,
使所述第一恢复机构的恢复时间比所述第二恢复机构的恢复时间短,优先进行发生爆震的气缸的恢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发动机的燃烧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一恢复机构及第二恢复机构构成为,在利用所述爆震减轻机构使气体燃料停止或减少后的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爆震时,开始进行恢复控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发动机的燃烧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恢复机构的气体燃料的增加率设定为比所述第二恢复机构的气体燃料的增加率大。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燃气发动机的燃烧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利用所述爆震减轻机构使发生爆震的气缸减少的气体燃料减少量设定为比利用所述爆震减轻机构使没有发生爆震的其他气缸减少的气体燃料减少量大。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气发动机的燃烧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规定时间内再次发生了爆震的情况下,进一步追加利用所述爆震减轻机构设定的气体燃料的减少量而使气体燃料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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