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包含封闭可燃热源的吸烟制品有效
申请号: | 201480033027.9 | 申请日: | 2014-08-12 |
公开(公告)号: | CN105324047B | 公开(公告)日: | 2017-10-20 |
发明(设计)人: | L·E·波格;O·米洛诺夫;S·鲁迪耶 | 申请(专利权)人: | 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47/00 | 分类号: | A24F47/0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11038 | 代理人: | 王其文 |
地址: | 瑞士纳***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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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包含 封闭 可燃 热源 吸烟 制品 | ||
1.一种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包括:
封闭可燃热源,所述封闭可燃热源具有相对的前面和后面,其中所述封闭可燃热源具有的横截面积为所述吸烟制品的横截面积的至少60%;
气雾形成基质,所述气雾形成基质在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面的下游,其中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面和所述气雾形成基质彼此暴露;
烟嘴,所述烟嘴在所述气雾形成基质的下游;和
一个或多个空气入口,所述一个或多个空气入口位于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面的下游和所述烟嘴的上游,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空气入口位于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面和所述气雾形成基质的下游端部之间,并且包括围绕所述气雾形成基质外周的一个或多个第一空气入口,
其中在使用中,通过所述气雾形成基质抽吸以便由使用者吸入的空气通过所述一个或多个空气入口并且不通过吸烟制品的远端地进入所述吸烟制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封闭可燃热源具有的横截面积为所述吸烟制品的横截面积的60%至99%。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封闭可燃热源具有的横截面积为所述吸烟制品的横截面积的90%至99%。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雾形成基质邻接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面。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雾形成基质与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面间隔开。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空气入口还包括在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面和所述气雾形成基质之间的一个或多个第二空气入口。
7.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外包装物,所述外包装物环绕所述气雾形成基质和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至少后部。
8.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
热传导元件,所述热传导元件围绕所述封闭可燃热源的后部和所述气雾形成基质的至少前部。
9.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雾形成基质包括基于烟草的材料和至少一种气雾形成剂。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封闭可燃热源是可燃含碳热源。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封闭可燃热源包含点燃助剂。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点燃助剂是氧化剂。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
转移元件,所述转移元件在所述气雾形成基质和所述烟嘴之间。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转移元件包括端部开口的管形中空体。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在所述气雾形成基质下游的一种或多种气雾改性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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