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行为表现宠物食品有效
申请号: | 201480034925.6 | 申请日: | 2014-06-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5338825B | 公开(公告)日: | 2020-05-22 |
发明(设计)人: | A·弗吉耶;D·克莱罗 | 申请(专利权)人: | 马斯公司 |
主分类号: | A23K50/42 | 分类号: | A23K50/42;A23K50/48;A23K10/26;A23K20/163;A01K67/02;A61K35/57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11326 | 代理人: | 李宓 |
地址: | 美国弗***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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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行为 表现 宠物食品 | ||
1.一种包括羽毛水解产物的食材,应用于提高犬在运动期间的行为表现和/或促进犬在每次运动之后的恢复,其中以干物质计,所述食材包含20%-35%的羽毛水解产物;所述食材还包括水解的碳水化合物,其中,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是麦芽糖、果糖、麦芽糊精、右旋糖或它们的组合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羽毛水解产物与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之比为3:1至1:5;且所述羽毛水解产物具有80%的总氨基酸源、至少70%的游离氨基酸并且95%的分子量1000道尔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是麦芽糖糊精、右旋糖或它们的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食材是湿产品、干产品、半湿产品或液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以干物质计,所述食材包括20%至25%羽毛水解产物。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以干物质计,所述食材包括65%至80%水解的碳水化合物。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所述羽毛水解产物与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之比为1:4。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食材以包含0.1克至1克羽毛水解产物每千克犬的量提供给犬。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食材以包含0.5克至4克水解的碳水化合物每千克犬的量提供给犬。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食材,其特征在于,所述食材在运动之后提供给犬。
10.一种提高犬在运动期间行为表现和/或促进犬在运动之后恢复方法,包括给犬提供一种包括羽毛水解产物的食材,其中以干物质计,所述食材包含20%-35%的羽毛水解产物;所述食材还包括水解的碳水化合物,其中,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是麦芽糖、果糖、麦芽糊精、右旋糖或它们的组合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羽毛水解产物与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之比为3:1至1:5;且所述羽毛水解产物具有80%的总氨基酸源、至少70%的游离氨基酸并且95%的分子量1000道尔顿。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是麦芽糖糊精、右旋糖或它们的组合。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材是湿产品、干产品、半湿产品或液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干物质计,所述食材包括20%至25%羽毛水解产物。
14.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干物质计,所述食材包括65%至80%水解的碳水化合物。
15.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羽毛水解产物与所述水解的碳水化合物之比为1:4。
16.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以包含0.1克至1克羽毛水解产物每千克犬的量的范围提供给犬。
17.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以包含0.5克至4克水解的碳水化合物每千克犬的量提供给犬。
18.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材在运动之后提供给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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