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手持式雾化器用咬嘴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510008515.0 | 申请日: | 2015-01-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4491960B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25 |
发明(设计)人: | 彭博锋;刘锦雄;黄军平;王志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唯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M11/00 | 分类号: | A61M11/00;A61M15/00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35218 | 代理人: | 戚东升 |
地址: | 361000 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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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手持 雾化 器用 咬嘴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公开一种手持式雾化器用咬嘴结构,按国际专利分类表(IPC)划分属于雾化器制造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医用雾化器主要用于治疗各种上下呼吸系统疾病,如咳嗽、哮喘等,采用雾化器将药液雾化成微小颗粒,药物通过呼吸吸入的方式进入呼吸道和肺部沉积,从而达到有效治疗的目的。
目前市售手持式雾化器,如欧姆龙 NE-U22、美久阳 MY-520B、凯优 HL100、康诺PY-001,现有手持式雾化器咬嘴, 当开机后, 雾化后的“药雾”因无开口关闭机构, 导致药雾一直喷出, 直至药雾耗尽, 消费者使用相当不便。
中国文献CN 201220620416.X一种医用婴幼儿口含式雾化器,包括有雾化室以及与该雾化室的雾化气导出口相接的咬嘴,所述的咬嘴为呈短扁形的硅胶咬嘴,适合于婴幼儿使用,但与市场上雾化器一样,一旦开机,无论消费者呼气(出气)或吸气(进气),药雾总是持续进入口腔形成被动吸入,消费者使用容易造成不适感。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带有自主开关的手持式雾化器用咬嘴结构,通过咬嘴内设置开关机构,可以主动控制雾化器的药雾通道闭合或打开,提高雾化器良好的用户体验。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手持式雾化器用咬嘴结构,包括咬嘴主体,咬嘴主体内设有药雾通道,该药雾通道上设有自主开关;
所述咬嘴含入口中上下施力而打开自主开关;咬嘴离开使用者口后, 自主开关回复原状并关闭。
进一步,所述咬嘴是硅胶一体成型,其中的自主开关是设置在药雾通道上的硅胶挡片,该挡片上设有一字形破口形成出气口。
进一步,所述自主开关是向咬嘴口部的凸起结构,在挡片的凸起顶部自上而下开有一字形破口。
进一步,所述咬嘴后端是与雾化器组件连接的圆形接口,咬嘴自后端向前端是渐缩结构,咬嘴含入口中的上部分为弧面结构,下部分是平面结构。
进一下,所述咬嘴内自主开关的水平截面是锥角结构,其锥角指向咬嘴口部,锥角处自上而下开有一字形破口。
本发明解决了目前雾化器持续喷药雾进入口腔的问题,通过咬嘴内自主开关的巧妙设计,可以主动打开或关闭药雾通道,使用者根据需求自主控制,从而有效提高用户体验,具有结构合理、吸气效果佳等级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主视图;
图2是图1的A向剖视图;
图3是本发明俯视图;
图4是图3的B向剖视图;
图5是图1侧向开关闭合示意图;
图6是图1侧向开关打开示意图;
图7是本发明立体图;
图8是本发明使用状态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请参阅图1至图7,一种手持式雾化器用咬嘴结构,包括咬嘴主体1,咬嘴主体内设有药雾通道100,该药雾通道上设有自主开关10;
所述咬嘴含入口中上下施力而打开自主开关;咬嘴离开使用者口后, 自主开关10回复原状并关闭。
请参阅图1至图7,本发明咬嘴是硅胶一体成型,其中的自主开关10是设置在药雾通道100上的硅胶挡片,该挡片上设有一字形破口形成出气口101。在硅胶挡片上设有一个或一个以的出气口。
请参阅图1至图7,本发明咬嘴的自主开关10是向咬嘴口部的凸起结构,在挡片的凸起顶部自上而下开有一字形破口。所述咬嘴后端是与雾化器组件连接的圆形接口11,咬嘴前端为咬嘴口部12,咬嘴自后端向前端是渐缩结构,咬嘴含入口中的上部分为弧面结构,下部分是平面结构。咬嘴内自主开关的水平截面是锥角结构,如图2所示,其锥角指向咬嘴口部,锥角处自上而下开有一字形破口形成出气口101,如图5或图6。
本发明咬嘴可以配合多种雾化器使用,图8是本发明咬嘴与一种雾化吸入器主机2配合,使用者将咬嘴含入口中, 上下颚施力, 自动打开出气口, 如图6所示,使用者可吸入雾化药品;咬嘴离开使用者口后,自主开关的出气口自然回复原状并关闭,如图5所示。本发明解决了目前雾化器持续喷药雾进入口腔的问题,通过咬嘴内自主开关的巧妙设计,可以主动打开或关闭药雾通道,使用者根据需求自主控制,从而有效提高用户体验。
以上所记载,仅为利用本创作技术内容的实施例,任何熟悉本项技艺者运用本创作所做的修饰、变化,皆属本创作主张的专利范围,而不限于实施例所揭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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