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显微眼内器械无效
申请号: | 201510079059.9 | 申请日: | 2015-02-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4546284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4-29 |
发明(设计)人: | 李菊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贝尔一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F9/007 | 分类号: | A61F9/007 |
代理公司: | 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53 | 代理人: | 汤蔚莉 |
地址: | 215011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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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显微 器械 | ||
1.一种显微眼内器械,所述显微眼内器械包括手柄、连接部和头部,所述手柄与所述头部分别固定设置于所述连接部的两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与所述连接部为可拆卸式连接,所述头部与所述连接部为可拆卸式连接,所述头部包括夹剪,所述夹剪包括两部分剪体,所述两部分剪体能够进行相对位移并共同形成加持力。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眼内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剪为水平弯剪,所述水平弯剪中的两部分剪体均呈弯曲结构并相互对称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眼内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剪为水平直剪,所述水平直剪中的两部分剪体均呈直线结构并相互对称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眼内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剪为水平角度剪,所述水平角度剪中的两部分剪体错位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眼内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夹剪为垂直剪,所述垂直剪中的两部分剪体均呈垂直结构并相互对称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微眼内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两部分剪体均形成70°角并相互对称设置。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眼内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为钛合金材料制成的手柄。
8.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微眼内器械,其特征在于,所述头部为不锈钢材料制成的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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