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子吸烟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510184365.9 | 申请日: | 2011-05-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4839892B | 公开(公告)日: | 2020-01-21 |
发明(设计)人: | R·阿拉孔;J·希利 | 申请(专利权)人: | 富特姆4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47/00 | 分类号: | A24F47/00 |
代理公司: | 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李颖 |
地址: | 荷兰阿*** | 国省代码: | 荷兰;N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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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子 吸烟 设备 | ||
1.一种包括下述的电子吸烟设备:
气流通路至少部分通过其延伸的机身;
机身中的与气流通路连接的进气口;
用于在机身中存储液体的液体室;
位于所述机身中并被配置为从液体室接收液体和从气流通路接收空气以生成蒸发液体的蒸发器;
机身中的出口,被配置为从蒸发器接收蒸发液体;以及
被配置为通过限制每预定时间周期由蒸发器中的加热器蒸发的液体的量来控制蒸发液体的剂量的电路,
其中,所述电子吸烟设备进一步包括被配置为检测用户吸烟动作的传感器,并且所述传感器的状态被检测;
在检测到所述传感器接通的情况下,
将指示自从加热器被关断的最后的时间以来加热器被接通的时间的加热器接通时间、与指示加热器能够保持接通从而提供每单位时间的剂量限制的时间限制的预定时间进行比较;
如果加热器接通时间大于预定时间,则继续检测所述传感器的状态,以及
如果加热器接通时间不大于预定时间,则在指示加热器被接通的总时间的累积接通时间未达到加热器在所述电子吸烟设备的寿命内能够保持接通的总时间的情况下,接通加热器;以及
在检测到所述传感器未被接通的情况下,
持续读取所述传感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能按单位时间控制剂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在指示加热器被接通的总时间的累积接通时间达到加热器在所述电子吸烟设备的寿命内能够保持接通的总时间的情况下,禁用所述电子吸烟设备。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能按用户吸烟动作控制剂量以分配预定量的液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所述预定量的液体是按相同的量持续分配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在从气流通路到出口的气流停止时,停止从液体室抽出液体。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通过改变在蒸发前与空气混合的液体的量来控制剂量。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分配装置控制从液体室到蒸发器的液体流。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通过改变预定时间周期内空气中蒸发液体的量来控制剂量。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通过接通和关断蒸发器中的加热器来控制空气中蒸发液体的量。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还包括有源分配装置,被配置为控制来自液体室的流动,其中所述传感器被配置为当检测到用户吸烟动作时启动有源分配装置。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所述有源分配装置被配置为分配预定量的液体。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所述有源分配装置被配置为在每次被启动时持续分配相同量的液体。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还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包括所述电路,其中所述控制器确定可传送的单位时间的剂量的限制。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所述加热器能被启动的时间限制被存储。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其中所述时间限制对应于在所述电子吸烟设备的生命中所述加热器能被启动的总时间。
1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烟设备,还包括与液体室和气流通路连接的蒸发室,其中所述加热器置于所述蒸发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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