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显示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510239230.8 | 申请日: | 2015-05-12 |
公开(公告)号: | CN104809953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7-29 |
发明(设计)人: | 张君安;苏盈如;张昱崙;詹富为;张智胜;陈建志 | 申请(专利权)人: |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F9/00 | 分类号: | G09F9/00;G09F9/35 |
代理公司: |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72003 | 代理人: | 李昕巍;赵根喜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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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显示装置 | ||
1.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第一壳体,具有一第一主体与设置于该第一主体的一卡固结构,该第一主体用以承载并固定一显示单元;以及
一气味发散源,可移除地卡固于该卡固结构上,其中该显示单元开机时,该显示单元发出的热由该第一壳体传导至该气味发散源以使气味发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还包括一第二壳体,承载该显示单元的该第一壳体适于组装于该第二壳体上,且该第二壳体具有一第二主体与设置于该第二主体的一安装部,其中该第一壳体组装于该第二壳体上时,该第一壳体位于该显示单元与该第二壳体之间,且该安装部容纳该卡固结构。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安装部定义出一开口,以让该气味发散源由该开口安装至该卡固结构或是由该开口自该卡固结构中取出。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安装部具有多个开孔,以使该气味发散出去。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第二主体与该安装部一体成型。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第二主体与该安装部为分离独立再加以组合。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第一主体与该卡固结构一体成型。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第一主体与该卡固结构为分离独立再加以组合。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卡固结构包括一挡止部以及连接于该挡止部与该第一主体之间的一凸伸部,该凸伸部由该第一主体向外凸伸而连接至该挡止部以形成一容纳空间,且该气味发散源适于限位于该挡止部与该凸伸部所形成的该容纳空间中。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挡止部具有多个第一开孔,以使该气味发散出去。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挡止部具有至少一第二开孔,该第二开孔的尺寸大于该多个第一开孔的尺寸。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卡固结构包括多个夹持结构,该气味发散源通过该多个夹持结构夹持于该第一主体上。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气味发散源包括一载板以及一挥发性材料,该挥发性材料吸附于该载板上。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载板具有多个孔隙。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气味发散源安装于该卡固结构时,该载板凸伸于该第一壳体之外。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载板具有一拿持结构,该气味发散源安装于该卡固结构时,该拿持结构暴露于外以供拿持。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拿持结构包括一凹槽。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拿持结构包括一挡板。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还包括一卡匣,受该卡固结构卡固,且该载板可移除地安装于该卡匣内。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卡匣具有多个散气开口以使该气味发散出来。
2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卡匣具有一拿持结构,该卡匣安装于该卡固结构时,该拿持结构暴露于外以供拿持。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拿持结构包括一凹槽。
23.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拿持结构包括一挡板。
2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气味发散源包括一扩散盒以及一挥发性材料,该挥发性材料容置于该扩散盒内。
25.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扩散盒具有多个挥发孔,供该气味发散而不使该挥发性材料溢出。
26.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气味发散源还包括多个颗粒状载体,该多个颗粒状载体装载于该扩散盒内,且该挥发性材料吸附于该多个颗粒状载体上。
27.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该挥发性材料为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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