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510326951.2 | 申请日: | 2015-06-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5321106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2-10 |
发明(设计)人: | 何玉平;甘秉春;余开志 | 申请(专利权)人: | 何玉平 |
主分类号: | G06Q30/06 | 分类号: | G06Q30/06 |
代理公司: | 长沙星耀专利事务所 43205 | 代理人: | 许伯严 |
地址: | 402678 重庆***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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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互联网 基础上 文化 直播 交易平台 系统 | ||
1.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卖方以现场直播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并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对商品进行展示,该方法应用于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器系统中,并执行下列步骤:卖方在交易平台系统中完成注册,卖方发布供应信息,买方对卖方发布的供应信息进行浏览并选定,买方确定商品后请求获取商品的详细信息,买方向服务端发送购买申请;卖方在平台中登陆互联网征信的系统后,填写数据、上传照片、在系统中登陆网络账号等方式,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学历、驾照、行驶证、证券账号、基金账号、网络账号提交给系统,所用个人有效证件只能注册一次,不能多次注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种基于互联网征信系统是在互联网征信的基础上直播平台界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卖方在客户端处选择注册界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卖方提出注册账户申请,选择注册条件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卖方提出申请,在注册条件信息中填写必要的信息,提交卖方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在系统客户端中接受卖方的注册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卖方被接受申请后,平台根据卖方提供的信息来对信息进行审查。
8.根据权利要求7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审查的结果是卖方信息的真实度与信用度。
9.根据权利要求8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评比出卖方的信用度与真实度的使用指数。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易平台及系统根据这些数据生成代表卖方的信用数据,如信用度优良可选择分期付款,如信用度差则不可以进行分期付款,所用注册的个人有效证件只能注册一次,不能进行多次注册。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基于互联网征信基础上的文化直播交易平台及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根据这些数据生成代表卖方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征信数据,卖方可以按相应的信用指数在平台展示自己所有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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