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利用细胞工厂制备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510370207.2 | 申请日: | 2015-06-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0694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02 |
发明(设计)人: | 朱文革;郑杰;张连祥;谢巧;朱秀芝;邢佳鹏;邵庆红;韩莉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市兽医生物药品厂 |
主分类号: | A61K39/12 | 分类号: | A61K39/12;A61P31/14 |
代理公司: | 北京名华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453 | 代理人: | 李冬梅;苗源 |
地址: | 102209 北京***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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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利用 细胞 工厂 制备 繁殖 呼吸 综合征 疫苗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疫苗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及其利用细胞工厂制备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的方法。
背景技术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PRRS,又称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PRRSV)引起的一种母猪繁殖障碍和各日龄猪呼吸疾病为特征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蓝耳病是目前影响世界养猪业最严重的疾病之一,自其被发现以来传播迅速,危害性大,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
目前普遍使用的是用转瓶培养细胞的传统工艺,转瓶培养具有结构简单,投资少,技术成熟,重复性好,容易扩大等优点;但也有其缺点:劳动强度大,占地空间大,单位体积提供的细胞生长的面积小,细胞生长密度低,培养时监测和控制环境条件限制等缺点。
因此,本领域需要新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及其制备方法和生产工艺。
发明内容
在本发明中,发明人提供了一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及其利用细胞工厂制备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的方法。
在第一方面,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每20ml成品包括:
白油佐剂:12~14ml
病毒培养液:6~8ml
其中每ml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含量不低于106.5TCID50。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本发明的疫苗可以为油乳剂灭活疫苗
在第二方面,本发明提供了制备第一方面所述的疫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a)复苏MARC-145细胞;
(b)将所述MARC-145细胞接种至细胞工厂进行单层培养;
(c)将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接种于所培养的MARC-145细胞;和
(d)收获接种后的MARC-145细胞;和
(e)将所收获的MARC-145细胞培养液灭活,加入适量白油佐剂乳化获得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本发明的制备疫苗的方法可以包括:
(1)将MARC-145细胞悬浮于含5~8%牛血清的DMEM培养基中,之后再培养瓶中培养至90%以上的细胞贴壁;
(2)将步骤(1)中所培养的细胞用胰酶消化后接种至细胞工厂中,每层150ml-250ml细胞悬液,盖好进液口盖,放37℃温室中静止培养;
(3)细胞培养48~72小时后,弃去细胞工厂内培养基,接种所述的适量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吸附1小时,吸附后加入维持液,将维持液分匀后放入37℃温室中继续培养;和
(4)培养至70%及以上的细胞出现致细胞病变效应时收获所述MARC-145细胞,通过反复冻融细胞2次,将所述MARC-145细胞从细胞工厂壁上摇下过滤去除细胞碎片后,收集到无菌容器内;和
(5)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混匀,37℃灭活至少18个小时,获得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抗原,在抗原中加入适量白油,经过乳化获得灭活疫苗。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可以是NVDC-JXA1株。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将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接种于所述MARC-145细胞的方法可以是将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的工作毒种接种于所述细胞工厂中培养的单层MARC-145细胞。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将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接种于所述MARC-145细胞的方法可以是将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的工作毒种接种于MARC-145细胞悬液中后分装在所述细胞工厂中。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可以按3%~5%接种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灭活时可以按终浓度为0.1%~0.2%比例加入所述甲醛溶液。
在某些实施方案中,所述方法还可以包括将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以冷冻水循环的方式进行冷却,并于4℃保存。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本发明采用NVDC-JXA1病毒株作为接种病毒株,并采用细胞工厂制备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灭活疫苗,所获得的疫苗质量优良,免疫效力高,免疫效果稳定。
具体实施方式
下列实施例皆在进一步举例描述本发明,而不是以任何方式限制本发明。在不背离本发明的精神及原则的前提下,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任何改动或改变都将本发明的待批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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