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全光路投影蔽光写真仪在审
申请号: | 201510482223.0 | 申请日: | 2015-08-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5068365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18 |
发明(设计)人: | 林嘉豪;姜久财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志玲;林嘉豪 |
主分类号: | G03B21/14 | 分类号: | G03B21/14;G02B23/16;G02B25/00 |
代理公司: | 中山市铭洋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86 | 代理人: | 邹常友 |
地址: | 5280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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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全光路 投影 写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写真仪,尤其涉及一种全光路投影蔽光写真仪。
背景技术
目前的望远镜大多只是能直接进行观察远方物体,在需要拍照时需要加上特有的转接口来连接相机,但不同相机的接口不同,就需要不同的接口,但有些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机等就不方便进行连接拍照;另外,望远镜所观察到的物体,不能直接用笔描绘写真出来,不方便特有的描绘写真要求。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全光路投影蔽光写真仪,它能有效解决不方便描绘写真和拍照的问题,具有结构精巧、成本低廉、适应性广的特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全光路投影蔽光写真仪,包括用于经度和纬度调节的经纬仪以及设在经纬仪上的望远镜,望远镜包括物镜以及设在物镜后端的转角目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物镜后端还设有天顶正光投影镜,天顶正光投影镜上套设有斗形投影暗箱,斗形投影暗箱上方设有盖板,盖板上设有与天顶正光投影镜相配合的可透光的投影写真板;
进一步地,所述斗形投影暗箱与物镜之间设有用于固定斗形投影暗箱的固定座;
进一步地,所述斗形投影暗箱前侧设有寻迹装置,寻迹装置与物镜平行;所述寻迹装置包括投影寻迹器和激光寻迹器;
进一步地,所述盖板上设有用于减少光线干扰的遮光罩;
进一步地,所述经纬仪下方设有移动架,经纬仪与移动架之间设有方便连接和拆卸的连接部。
本发明采用了上述的技术方案,克服了背景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全光路投影蔽光写真仪,它能有效解决不方便描绘写真和拍照的问题,具有结构精巧、成本低廉、适应性广的特点。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发明中斗形投影暗箱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本发明的主要部件结构示意图;
附图4为本发明的光路原理示意图;
图中:经纬仪1、望远镜2、物镜2a、转角目镜2b、天顶正光投影镜2c、斗形投影暗箱3、盖板4、投影写真板5、固定座6、寻迹装置7、投影寻迹器7a、激光寻迹器7b、遮光罩8、移动架9、连接部1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通过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
参见附图1至4,本发明包括用于经度和纬度调节的经纬仪1以及设在经纬仪1上的望远镜2,望远镜2包括物镜2a以及设在物镜2a后端的转角目镜2b,其特征在于:所述物镜2a后端还设有天顶正光投影镜2c,天顶正光投影镜2c上套设有斗形投影暗箱3,斗形投影暗箱3上方设有盖板4,盖板4上设有与天顶正光投影镜2c相配合的可透光的投影写真板5;
进一步地,所述斗形投影暗箱3与物镜2a之间设有用于固定斗形投影暗箱3的固定座6;
进一步地,所述斗形投影暗箱3前侧设有寻迹装置7,寻迹装置7与物镜2a平行;所述寻迹装置7包括投影寻迹器7a和激光寻迹器7b;
进一步地,所述盖板4上设有用于减少光线干扰的遮光罩8;
进一步地,所述经纬仪1下方设有移动架9,经纬仪1与移动架9之间设有方便连接和拆卸的连接部10。
在使用的时间,通过经纬仪1调整好相应的观察方向和角度,调整的时候,参照寻迹装置7上的指示;调整望远镜2至合适的清晰度,光影从物镜2a进入最后经天顶正光投影镜2c投射到投影写真板5上,这时候可以在投影写真板5上蒙纸用笔进行临摹写真,也可以用拍照设备(如相机或者带拍照功能的手机)对投影写真板5上的光影影像进行拍照。
当存在干扰的光线时,可以用遮光罩8来隔离外来干扰光线。
用本发明观察1.5亿公里的太阳表面,比如太阳黑子,投影写真板5上都可以清晰可见,由于不是对眼睛直射,不用昂贵的太阳专用镜也不用担心伤到眼睛;在远距离侦察时,由于只是光学作用,不用担心受到电磁波等方面的电子干扰,在军事上也可以派得上用场;在调整好相应的水平之后,在投影写真板5上增加相应的基准对比线,可以用来观察和判断桥梁、楼房等大型建筑或者大型物体的裂缝、破损、倾斜的情况;在观察月亮上的月形山时,也可以将其表面的图像清晰投影到投影写真板5上。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发明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发明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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