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木制品安全加工车间在审
申请号: | 201510499568.7 | 申请日: | 2015-08-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5042760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11 |
发明(设计)人: | 任英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尹氏天润套装门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7/10 | 分类号: | F24F7/10;F24F13/28 |
代理公司: | 重庆强大凯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0217 | 代理人: | 刘嘉 |
地址: | 401320 重庆***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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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木制品 安全 加工 车间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木制品加工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木制品安全加工车间。
背景技术
木制品生产加工中要经历切削、打磨和上漆等步骤,这些步骤将产生大量的粉尘和有毒气体,人体吸入这些气体之后很容易患各种肺部疾病,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避免人体吸收这些气体。
现有的措施是在加工机床旁边增加一个风扇,将各种有害气体排放远离加工工人。此措施有很大弊病,首先目前很多木制品的加工都是在车间内进行的,简单的用风扇将有害气体排放远离工人,实际上有害气体却仍然停留在房间内,时间长了之后,房间内的有害气体密度变大,仍然对加工工人的健康构成威胁;其次,现有的风扇一般设置在墙壁上部或者机床旁边,这些位置的高度都大于或者等于人体高度,有害气体产生之后向上升起的过程中,有害气体经过加工工人的眼口鼻的时候,同样会威胁人体健康。
发明内容
本发明意在提供一种木制品安全加工车间,以及时排尽木制品加工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本方案中的木制品安全加工车间,包括房顶、墙壁和地板,地板下设有透气腔,该透气腔通过透气部连通地板上部,该透气腔的下部设有主管道,该主管道通过若干分流管道连通透气腔,该主管道连通室外,主管道内设有过滤装置,在主管道的管口还设有负压风扇。
本发明的技术原理如下:启动负压风扇,负压风扇将室内的气体通过透气部流向透气腔,然后从透气腔经过分流管道流到主管道,气流经过主管道内的过滤装置流到室外。
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如下:由于负压风扇将气流通过地板排出室外,因此,当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时候,由于负压风扇在主管道内运转,使室内的气流向下方的地板流动,而不会产生后就向上升起,而被加工工人吸入体内。同时,透气腔和主管道通过分流管道连通,因此保障室内的任何地方的有害气体都能够均匀的被主管道吸收,在主管道内设置过滤装置,可将产生的有害气体进行过滤,一方面可避免有害气体排到大气中污染空气,另一方面如果气体排到室外,而室内的空气又是来自于室外,将有害气体排放之前进行过滤,可防止被排放到室外的空气又被吸收回室内。
进一步,墙壁的底部沿地板边缘周向设有排气管道,该排气管道通过若干排气窗口与室内连通,该排气管道与主管道连通,增加室内有害气体流向室外的流通通道,墙角设置排气窗口其位置比设置在地板上的透气部要高一些,但仍然低于人体身高,因此一方面能够补充吸收底部吸收不到的有害气体,另一方面又能防止人体吸收进有害气体。
进一步,墙壁顶部还设有透气窗口,提供透气窗口,配合透气部和排气窗口使用,气体从透气窗口进入室内,然后流向透气部和排气窗口,以此,室内空气自墙壁顶部流向地板,是有害气体一旦产生就远离人体上部,为加工工人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环境。
进一步,房顶上还设有若干天窗,结合透气窗口使用,排放有害气体的效果更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木制品安全加工车间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包括:透气窗口1、天窗2、排气管道3、透气部4、分流管道5、主管道6、排气窗口7、过滤装置8、负压风扇9。
如附图1所示:
实施例木制品安全加工车间主要包括房顶、墙壁和地板。
在房顶上均布设有三个天窗2,在左右墙壁上分别设置一个透气窗口1,提供通道使气流进入室内。
在地板下面设有透气腔,地板上均布设置透气部4,透气腔通过透气部4与地板上方的室内连通,该透气部4采用筛网制作而成,保障有害气体能够有足够的通道及时流进透气腔内,在透气腔的下方还设有主管道6,透气腔下设有八个分流管道5连通主管道6,通过这样,地板上的有害气体通过透气部4全部流进透气腔内,然后通过分流管道5聚流流进主管道6内。主管道6连通到室外,在主管道6管口内设有负压风扇9和过滤装置8,负压风扇9产生气流,使有害气体流进主管道6内,经过过滤装置8后气体被净化然后排出室外。
在墙壁底部,沿地板的四周边缘还设有排气管道3,该排气管道3通过在墙角跟均布设置的排气窗口7连通室内,通过排气管道3与主管道6连通。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发明的实施例,方案中公知的具体结构及特性等常识在此未作过多描述。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结构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该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这些都不会影响本发明实施的效果和专利的实用性。本申请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等记载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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