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510560427.1 | 申请日: | 2015-09-06 |
公开(公告)号: | CN105081252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25 |
发明(设计)人: | 李丰功;梁建国;刁峰;房绪江;张雪松;修冬;赵子茂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2D11/126 | 分类号: | B22D11/126;B22D2/00 |
代理公司: | 北京方安思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472 | 代理人: | 王宇杨;李彪 |
地址: | 271104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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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连铸坯割缝 在线 测量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连铸坯测量装置,特别涉及一种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
背景技术
在连铸坯生产过程中一般采用塞尺法来测量连铸坯的割缝宽度,即把留有割缝的连铸坯单独存放,连铸坯凉透后,用塞片插入到割缝中的厚度即为所要测量的割缝宽度。
这种检测方法有许多不足之处:1、不能及时的测量热连铸坯的割缝;2、测量的割缝受热胀冷缩的影响较大;3、每层测量必须单独留出带割缝的连铸,既操作不方便,也浪费铸坯。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已有的连铸坯割缝宽度测量装置操作不便、测量精度受热胀冷缩影响等缺陷,从而提供一种操作方便、测量精度高的测量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包括:塔形件1、连接件2以及手柄3;其中,所述连接件2固定在所述塔形件1的底部,所述手柄3通过该连接件2实现与所述塔形件1的连接。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塔形件1包括多个塔层,各塔层之间依次连接在一起,使得整个塔形件1成金字塔形;所述塔形件1靠近底部的塔层的截面直径大于靠近顶部的相邻塔层,越靠近底部,塔层的截面直径越大,越靠近顶部,塔层的截面直径越小。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塔形件1的相邻塔层的截面直径之差决定了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的测量精度。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塔形件1的长度为14mm,截面直径在6mm—20mm之间;相邻塔层的截面直径相差1mm。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塔形件1采用耐热的金属材料制成。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连接件2采用四分螺母实现。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手柄3采用不锈钢管实现,该不锈钢管的一端加工成螺纹,与作为连接件2的四分螺母连接。
本发明的优点在于:
1、本发明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检测准确,可在线连续测量。
2、本发明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有专门的握把,可增强其测量时安全性能。
3、本发明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实用性强,拆装、组合、操作简便可行。只要把塔形件从上往下插入到连铸坯割缝中,观察塔形插入到第几台阶,就可顺利读出测量值。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本发明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的侧视图。
图面说明
1塔形件2连接件3手柄
具体实施方式
现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描述。
参考图1,本发明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包括:塔形件1、连接件2以及手柄3;其中,所述连接件2固定在所述塔形件1的底部,所述手柄3通过该连接件2实现与塔形件1的连接。
下面对该装置中的部件做进一步说明。
参考图2,所述塔形件1有多个塔层,各塔层之间依次连接在一起。塔形件1靠近底部的塔层的截面直径大于靠近顶部的相邻塔层,越靠近底部,塔层的截面直径越大,越靠近顶部,塔层的截面直径越小。整个塔形件1成金字塔形。在一个实施例中,该塔形件1的长度为14mm,截面直径在6mm—20mm之间。在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塔形件1的塔层数是14层,截面直径最小的塔层的截面直径为6mm,截面直径逐层上升,每层增加1mm,截面直径最大的塔层的截面直径为20mm。该实施例中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的测量精度为1mm。在其他实施例中,可通过设定相邻塔层间的直径变化范围来确定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的测量精度,相邻塔层间的直径变化范围越小,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的测量精度就越高。
所述塔形件1采用耐热的金属材料制成,要求在测量过程中不变形,使用寿命要长。
所述连接件2在一个实施例中可采用四分螺母实现,将该四分螺母焊接在塔形件1的底部,实现了与塔形件1的连接。
所述手柄3在一个实施例中可采用不锈钢管实现,该不锈钢管的长度为650mm,直径为15mm,该不锈钢管的一端可加工成螺纹,与作为连接件2的四分螺母连接,从而实现手柄3与塔形件1的连接。
本发明的连铸坯割缝在线测量装置在测量时,将塔形件1从上往下插入到连铸坯割缝中,测量连铸坯割缝,通过检查插入割缝中的台阶数量,就可以准确读出割缝宽度。该装置可重复在线测量使用。
最后所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都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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