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510570468.9 | 申请日: | 2015-09-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603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发明(设计)人: | 王连春;王明悦 | 申请(专利权)人: | 惠州市德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K9/00 | 分类号: | G06K9/00 |
代理公司: |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102 | 代理人: | 陈卫;禹小明 |
地址: | 516006 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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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主观 故意 造成 交通事故 驾驶 行为 识别 方法 | ||
1.一种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获取并记录一个时间段内行车信息的OBD模块以及用于根据行车信息判断驾驶行为的处理器模块;在发生碰撞后,识别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0.处理器模块通过OBD模块获取并解析发生碰撞前后的第一时间段内的行车信息,其中行车信息至少包括与时间关联的车速信号、加速度信号、刹车信号以及点火信号;
S20.处理器模块将碰撞瞬间的第一加速度信号与第一判定阈值比较,若所述第一加速度信号处于第一判定阈值内则执行步骤S30,否则结束识别;
S30.处理器模块判断碰撞前的第二时间段内是否有刹车信号,若是则执行S40,否则结束识别;
S40.处理器模块判断碰撞前的第三时间段内是否存在处于第二判定阈值内的加速度,若是则判定该驾驶行为为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驾驶行为,否则结束识别。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执行步骤S20前,还包括如下步骤:
S11.处理器模块根据点火信号计算出汽车启动的时长,同时判断该时长是否处于第三判定阈值,若是则执行步骤S12,否则结束识别;
S12.处理器模块计算在汽车启动的时间内所行驶的路程,同时判断该时长是否处于第四判定阈值,若是则执行步骤S20,否则结束识别。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时间段为碰撞前4~10min之间的一个值以及碰撞后1~3分钟之间的一个值;所述第二时间段时长为10~40s之间的一个值;所述第三时间段时长为1~4s之间的一个值。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阈值为小于或等于-3倍重力加速度;所述第二判断阈值为大于或等于2倍重力加速度。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判断阈值为小于或等于10min;所述第四判断阈值为小于或等于5km。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OBD模块通过获取一定时间内的车速计算出加速度。
7.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无线通信模块,所述加速度识别装置通过蓝牙通讯模块与所述处理器模块实现交互。
8.如权利要求7中任一项所述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为蓝牙模块、WIFI模块、移动通信模块中的至少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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