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卫生除臭混纺纤维在审
申请号: | 201510586657.5 | 申请日: | 2015-09-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52564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20 |
发明(设计)人: | 张永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太仓市良鑫化纤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D02G3/04 | 分类号: | D02G3/04 |
代理公司: |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34 | 代理人: | 张汉钦 |
地址: | 2154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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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卫生 除臭 混纺 纤维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纤维,具体涉及一种卫生除臭混纺纤维。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人们不同需要的纺织品纤维层出不穷,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面料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面料大多都效果较为单一,仅具备了遮挡的功能,而且穿着厚实,吸湿透气性较差。而制成的面料在用户使用时往往会产生各种气味,在外行走时容易对用户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中的必需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而单独使用的面料纤维在制成面料后往往无法满足当下人们的使用需求。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采用多种纤维混纺编织而成,具有卫生除臭、穿着舒适、吸湿透气、柔软贴身、环保无污染的特点的卫生除臭混纺纤维。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卫生除臭混纺纤维,所述卫生除臭混纺纤维由第一卫生除臭纤维和第二卫生除臭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由负氧离子天竹纤维、粘胶剂甲壳素纤维以及木棉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由菠萝叶纤维、茶叶纤维以及莫代尔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别为:所述负氧离子天竹纤维占13%-18%,所述粘胶剂甲壳素纤维占29%-34%,所述木棉纤维占48%-58%,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别为:所述菠萝叶纤维占17%-22%,所述茶叶纤维占11%-16%,所述莫代尔纤维占62%-72%。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负氧离子天竹纤维占14%,所述粘胶剂甲壳素纤维占30%,所述木棉纤维占56%,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菠萝叶纤维占18%,所述茶叶纤维占12%,所述莫代尔纤维占70%。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负氧离子天竹纤维占17%,所述粘胶剂甲壳素纤维占33%,所述木棉纤维占50%,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菠萝叶纤维占21%,所述茶叶纤维占15%,所述莫代尔纤维占64%。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卫生除臭混纺纤维,本发明采用多种纤维混纺编织而成,具有卫生除臭、穿着舒适、吸湿透气、柔软贴身、环保无污染的特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卫生除臭混纺纤维,所述卫生除臭混纺纤维由第一卫生除臭纤维和第二卫生除臭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由负氧离子天竹纤维、粘胶剂甲壳素纤维以及木棉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由菠萝叶纤维、茶叶纤维以及莫代尔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别为:所述负氧离子天竹纤维占13%-18%,所述粘胶剂甲壳素纤维占29%-34%,所述木棉纤维占48%-58%,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别为:所述菠萝叶纤维占17%-22%,所述茶叶纤维占11%-16%,所述莫代尔纤维占62%-72%。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负氧离子天竹纤维占14%,所述粘胶剂甲壳素纤维占30%,所述木棉纤维占56%,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菠萝叶纤维占18%,所述茶叶纤维占12%,所述莫代尔纤维占70%。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负氧离子天竹纤维占17%,所述粘胶剂甲壳素纤维占33%,所述木棉纤维占50%,所述第二卫生除臭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体为:所述菠萝叶纤维占21%,所述茶叶纤维占15%,所述莫代尔纤维占64%。
通过各成分不同重量百分比进行配比,使得得到的功能性纱线性能高低不一。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卫生除臭混纺纤维,本发明采用多种纤维混纺编织而成,具有卫生除臭、穿着舒适、吸湿透气、柔软贴身、环保无污染的特点。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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