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撬杠有效
申请号: | 201510654339.8 | 申请日: | 2015-10-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74157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23 |
发明(设计)人: | 庞立群;吉春晓;武骏;戈海艳;张鑫;贺霄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F15/00 | 分类号: | B66F15/00 |
代理公司: | 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31283 | 代理人: | 薛琦;杨东明 |
地址: | 200137 上***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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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撬杠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撬杠。
背景技术
船舶建造需要使用大量的钢板。现场作业时,钢板通常放置于地面上。目前,将钢板撬起所使用的撬杠通常为金属光杆,该金属光杆设有尖锐且带弧度的端部。该撬杠使用时,需要借助其他工装来支撑。具体而言,该撬杠把钢板撬起后,需要人为地使用手或者脚把垫物放在钢板下方。此时,可能会引发对手或脚的夹伤事故。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克服现有撬杠使用时容易发生手或脚的夹伤事故的缺陷,提供一种撬杠。
本发明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一种撬杠,其特点在于,其包括一握持杆、一支撑部件和一撬动部件,所述支撑部件包括一竖向板和一横向板,所述横向板固接于所述竖向板的前端面,所述握持杆的一端固接于所述竖向板的后端面;所述横向板的下表面和所述竖向板之间设有一第一加强筋;所述撬动部件包括一块状本体和一连接于所述块状本体的尖锐端,所述尖锐端斜上分布;所述块状本体固接于所述第一加强筋的下端。
较佳地,所述横向板的上表面和所述竖向板之间还设有一第二加强筋。通过设置加强筋,使得横向板和竖向板之间的结构更稳定。
较佳地,所述竖向板和所述握持杆之间设有一第三加强筋。这样,可以使得竖向部和握持杆之间的结构更稳定。
较佳地,所述握持杆的另一端设有一弯折部,所述弯折部朝下延伸。当支撑部件移动到钢板下方式,弯折部与地面抵接,使得本撬杠稳定地使钢板保持撬起状态。
较佳地,所述握持杆为一空心管。这样,可以减轻本发明的重量。
较佳地,所述尖锐端和所述块状本体为一体成型。这样使得撬起部件的结构更稳定。
较佳地,所述握持杆、所述支撑部件和所述撬动部件的材料均为金属。这样,本撬杠将钢板撬起后,其自身结构仍能保持稳定。
本发明的积极进步效果在于:使用本撬杠将钢板撬起,不需要另外使用垫物就可使钢板保持离开地面的状态,因此,本发明的撬杠可以避免使用垫物,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本发明的撬杠使用时,也无需人工将垫物放置于钢板下方,从而完全避免因人工操作垫物而给使用者带来手或脚夹伤事故的危险,提高了员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A向视图。
图3为图1中的B向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举个较佳实施例,并结合附图来更清楚完整地说明本发明。
如图1、图2和图3所示,一种撬杠,其包括握持杆10、支撑部件20和撬动部件30,支撑部件20包括竖向板21和横向板22,横向板22固接于竖向板21的前端面,握持杆10的一端固接于竖向板21的后端面;横向板22的下表面和竖向板21之间设有第一加强筋41;撬动部件30包括块状本体31和连接于块状本体31的尖锐端32,尖锐端32斜上分布;块状本体31固接于第一加强筋41的下端。横向板22的上表面和竖向板21之间还设有第二加强筋42。竖向板21和握持杆10之间设有第三加强筋43。握持杆10的另一端设有弯折部11,弯折部11朝下延伸。握持杆10为空心管。尖锐端32和块状本体31为一体成型。握持杆10、支撑部件20和撬动部件30的材料均为金属。
使用时,将尖锐端伸进钢板的下方,在握持杆上施加压力,尖锐端将钢板撬离地面。在将钢板撬起过程中,在握持杆上施加水平的力,使得支撑部件朝钢板底部移动,直到支撑部件全部位于钢板的下方。然后松开握持杆,使得握持杆端部的弯折部与地面抵接。
使用本撬杠将钢板撬起,不需要另外使用垫物就可使钢板保持离开地面的状态,因此,本发明的撬杠可以避免使用垫物,提高工作效率。此外,本发明的撬杠使用时,也无需人工将垫物放置于钢板下方,从而完全避免因人工操作垫物而给使用者带来手或脚夹伤事故的危险,提高了员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这仅是举例说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是由所附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背离本发明的原理和实质的前提下,可以对这些实施方式做出多种变更或修改,但这些变更和修改均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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