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网络电视数据的差异分析方法及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10662005.5 | 申请日: | 2015-10-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6604072B | 公开(公告)日: | 2019-05-03 |
发明(设计)人: | 赵铁雄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21/258 | 分类号: | H04N21/258;H04N21/254 |
代理公司: | 北京鼎佳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48 | 代理人: | 王伟锋;刘铁生 |
地址: | 100086 北京市海淀区***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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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网络 电视 数据 差异 分析 方法 装置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网络电视数据的差异分析方法及装置,涉及信息技术领域。本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包括:数据分析设备获取日志数据、网络电视IPTV运营商的用户ID以及核对信息表;根据用户ID从日志数据中获取IPTV运营商的第一明细业务营收数据以及第二汇总业务营收数据;确定第一汇总业务营收数据与第二汇总业务营收数据之间的误差是否超过预定误差阈值;若确定超过预定误差阈值,则从第三方运营商获取IPTV运营商的第二明细业务营收数据;将第一明细业务营收数据与第二明细业务营收数据进行比对,并输出显示第一明细业务营收数据与第二明细业务营收数据之间的差异数据。本发明主要应用于IPTV运营商获取业务营收数据的过程中。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网络电视数据的差异分析方法及装置。
背景技术
IPTV(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网络电视)是一种能够将传统媒体传播方式转变成全新的互动式个性化需求体验的技术,其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集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在传统直播IPTV节目基础上支持视频订购业务,增强了用户与电视系统之间的互动交流。
目前,IPTV运营商有两种获取业务营收数据的方式,第一种是IPTV运营商从第三方运营商获取用户核对信息表,该核对信息表中记录有IPTV运营商的业务营收数据;第二种是IPTV运营商从第三方运营商提供的C3日志中查找IPTV运营商中的用户行为数据,并统计IPTV运营商的业务营收数据,其中,C3日志数据中的内容包括用户直播、点播、回看等等的用户行为数据,以及用户对增值服务(产品包)的购买信息。其中,第一种方式,IPTV运营商通过用户核对信息表获取的业务营收数据是第三方运营商汇总后的数据,该业务营收数据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数据偏差,且这种偏差无法从汇总后的业务营收数据中得出,可能会导致IPTV运营商获取的业务营收数据不准确。第二种方式,在IPTV运营商获取C3日志后,首先人工对C3日志进行处理,查找IPTV运营商中的用户行为数据,人工统计业务营收数据。
为了确保业务营收数据的准确性,IPTV运营商在获取业务营收数据时,通常情况下采用第二种方式,但是第二种方式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当IPTV运营商在通过C3日志获取业务营收数据时,人工对C3日志进行处理,统计IPTV运营商的业务营收数据,当统计后的业务营收数据与核对信息表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大时,人工将统计后的业务营收数据与核对信息表进行逐一核对费时费力,导致IPTV运营商核对及获取业务营收数据时的效率较低。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网络电视数据的差异分析方法及装置,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人工将统计后的业务营收数据与核对信息表进行逐一核对费时费力,导致IPTV运营商核对及获取业务营收数据时的效率较低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主要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方面,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网络电视数据的差异分析方法,该方法包括:
数据分析设备获取日志数据、网络电视IPTV运营商的用户ID以及核对信息表,所述日志数据由第三方运营商提供且其以用户行为方式记录了IPTV运营商的业务营收数据,所述用户ID为所述IPTV运营商中用户的唯一标识信息,所述核对信息表中包含所述第三方运营商提供的所述IPTV运营商的第一汇总业务营收数据;
根据所述用户ID从所述日志数据中获取所述IPTV运营商的第一明细业务营收数据以及第二汇总业务营收数据;
确定所述第一汇总业务营收数据与所述第二汇总业务营收数据之间的误差是否超过预定误差阈值;
若确定超过预定误差阈值,则从所述第三方运营商获取所述IPTV运营商的第二明细业务营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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