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灌水法密度测试仪在审
申请号: | 201510673061.9 | 申请日: | 2015-10-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3660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09 |
发明(设计)人: | 孙嘉良;肖金凤;邢亮;杨永强;张文博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N9/02 | 分类号: | G01N9/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凯特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60 | 代理人: | 郑立明;赵镇勇 |
地址: | 102600***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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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灌水 密度 测试仪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检测设备,尤其涉及一种灌水法密度测试仪。
背景技术
土的密度测定是检测路基压实质量主要试验之一,其试验方法包括环刀法、蜡封法、灌砂法、灌水法、气囊法和核子射线法;对于粗粒土的密度测定,灌水法是最常用的试验方法。目前,灌水法所采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包括储水筒、台称、塑料薄膜袋、挖土工具及盛土容器。试验时,将塑料薄膜袋沿试坑底、坑壁密贴放入试坑,记录储水筒内初始水位高度,打开储水筒的注水管,让水缓缓流入试坑内塑料薄膜袋内,当水面与坑口地面齐平时立即关闭注水管,记录储水筒内注水终止时水位高度;筒内初始水位与注水终止时水位高度之差,与储水筒横断面面积的乘积,为试坑容积;试坑内被挖出的土与试坑容积之比即为土的密度。在试验过程中,对于注水终止的判断,需要试验员贴近地面观察水面是否与坑口地面齐平;由于水的表面张力及视觉误差,人工观察水面是否与坑口地面齐平,存在费时费力,试验效率低,且易出现误差。且试坑内灌注水的质量,需要试验人员多次称量。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仪器轻便、操作简便、数据可靠、自动控制的灌水法密度测试仪。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本发明的灌水法密度测试仪,包括储水筒,所述储水筒上部设有灌注口,下部设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设有控制开关和流量传感器,所述储水筒下部设有水囊,所述储水筒内部设有数据处理装置及微型打印机,所述流量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所述数据处理装置连接。
由上述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灌水法密度测试仪,仪器轻便、操作简便、数据可靠、自动控制、试验效率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灌水法密度测试仪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灌注口2-微型打印机3-数据处理装置4-限位标识5-控制开关6-套环7-水囊8-储水筒9-流量传感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对本发明实施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本发明的灌水法密度测试仪,其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是:
包括储水筒,所述储水筒上部设有灌注口,下部设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设有控制开关和流量传感器,所述储水筒下部设有水囊,所述储水筒内部设有数据处理装置及微型打印机,所述流量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所述数据处理装置连接。
所述储水筒内部设有指示最低液位的限位标识。
所述储水筒下部设有套环,所述水囊套于所述套环中间。
所述水囊为软质、壁薄、不透水材料。
本发明的灌水法密度测试仪,具有仪器轻便、操作简便、数据可靠、自动控制流量、自动计算等优点,适于路基填料检测。
本发明的灌水法密度测试仪,储水筒中液体仅可通过流量传感器向外流出。储水筒内部设有指示最低液位的限位标识,试验结束时液面应不低于此限位标识。限位标识用于对水囊中液体保持一定压力,使液体完全充满试坑,根据所灌注溶液不同,限位标识高度不同。数据处理装置可现场显示、采集、处理、存储试验数据。套,使用时位于储水筒下方,为中空结构。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1.本发明及实用新型将自动判断试坑填满溶液,避免传统人工观察的误差。
2.本发明及实用新型可自动采集数据,计算试坑容积,土体密度,并可将试验结果实时显示并现场打印。
3.本发明及实用新型,将减少试验人员操作步骤,自动化程度高,结果准确客观。
具体实施例,如图1所示:
1.在待检测的路基面上,选取测试点,按规范要求的深度、直径准备试坑,并称取试坑内土的质量。
2.组装灌水法密度测试仪,又上自下依次安放储水筒、套环、水囊,水囊套于套环中部。
3.将灌水法密度测试仪水囊置于试坑之内,套环与试坑表面平齐。
4.打开数据处理装置,开始试验。向储水筒内注足量的水,此时控制开关保持关闭状态。
5.打开控制开关,水自储水筒流出至试坑内。
6.待水囊内水填满试坑,即流量传感器数据无变化时,若水位不低于限位标识则试验结束,可通过数据处理装置自动计算、存储、打印试验结果。若水位低于限位标识则,向储水筒内补水至限位标识以上,再结束试验。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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