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材料在审
申请号: | 201510705731.0 | 申请日: | 2015-10-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99215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30 |
发明(设计)人: | 马成;陈青泉;曾理想;郭联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8L23/08 | 分类号: | C08L23/08;C08L51/00;C08L23/16;C08K13/02;C08K3/26;C08K3/22;C08K5/09;A43B13/04 |
代理公司: | 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5205 | 代理人: | 陈云川 |
地址: | 362000 福建省泉州市***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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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回弹 动力 巢中底 材料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鞋材领域,具体是指一种用于制备鞋底的材料。
背景技术
从所周知,中国制造的鞋遍及全世界,中国每年的鞋产量超过100亿双,占全球鞋产量的45%,使鞋业商品零售额高达3000亿元人民币。近年来,在鞋领域中,除了追求鞋产品的款式外,还开始慢慢追求鞋的品质,注重鞋的质感和穿着舒适,而鞋的质感和穿着舒适性主要在鞋底上,由此,现鞋底在制备时用料上也有了较大变化。现有的EVA鞋底,虽具有良好的弹性及柔软性,但仍无法满足人们穿着所需的弹性,且质感略弱些。
有鉴于此,本发明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案由此产生。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满足人们穿着所需的弹性和柔软性,且质感较强的的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材料。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本发明的解决方案是:
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材料,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
其中:上述发泡剂为中温发泡剂,且上述发泡剂呈颗粒状,上述第一弹性体为HY-015嵌段聚醚酰胺、辛烯接枝弹性体,上述第二弹性体为POE弹性体。
上述EVA为其牌号是265的美国杜邦EVA,上述第二弹性体为其牌号为9107的美国陶氏INFUSE产品系列的POE弹性体,上述三元乙丙橡胶的型号为3745。
本发明的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材料,其HY-015嵌段聚醚酰胺,辛烯接枝弹性体具有超轻的比重和良好的回弹和弹性恢复,低温下良好和稳定一致的性能,并结合第二弹性体与EVA来融合可使中底材料的弹性及压缩度等物性指标上升15PHR,从而使采用本发明的中底材料制作出来的鞋底的弹性和柔软性得到更一层的提高,能够大大满足人们穿着所需的弹性和柔软度;并采用碳酸镁的目数可达到3000以上的特性,能够使制备出来的中底材料的质感较强。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进一步解释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发明进行详细阐述。
本发明的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
其中:EVA为其牌号是265的美国杜邦EVA,发泡剂为中温发泡剂,且发泡剂呈颗粒状,第一弹性体为HY-015嵌段聚醚酰胺、辛烯接枝弹性体,第二弹性体为POE弹性体,最佳的是其牌号为9107的美国陶氏INFUSE产品系列的POE弹性体。
本发明的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材料,其HY-015嵌段聚醚酰胺,辛烯接枝弹性体具有超轻的比重和良好的回弹和弹性恢复,低温下良好和稳定一致的性能,并结合第二弹性体与EVA来融合可使中底材料的弹性及压缩度等物性指标上升15PHR,从而使采用本发明的中底材料制作出来的鞋底的弹性和柔软性得到更一层的提高,能够大大满足人们穿着所需的弹性和柔软度;并采用碳酸镁的目数可达到3000以上的特性,能够使制备出来的中底材料的质感较强。
实施例一:
本发明的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
其中:EVA为其牌号是265的美国杜邦EVA,发泡剂为中温发泡剂,且发泡剂呈颗粒状,第一弹性体为HY-015嵌段聚醚酰胺、辛烯接枝弹性体,第二弹性体为POE弹性体,最佳的是其牌号为9107的美国陶氏INFUSE产品系列的POE弹性体。
实施例二:
本发明的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
其中:EVA为其牌号是265的美国杜邦EVA,发泡剂为中温发泡剂,且发泡剂呈颗粒状,第一弹性体为HY-015嵌段聚醚酰胺、辛烯接枝弹性体,第二弹性体为POE弹性体,最佳的是其牌号为9107的美国陶氏INFUSE产品系列的POE弹性体。
实施例三:本发明的一种高回弹的动力巢中底,由以下重量份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
其中:EVA为其牌号是265的美国杜邦EVA,发泡剂为中温发泡剂,且发泡剂呈颗粒状,第一弹性体为HY-015嵌段聚醚酰胺、辛烯接枝弹性体,第二弹性体为POE弹性体,最佳的是其牌号为9107的美国陶氏INFUSE产品系列的POE弹性体。
上述实施例并非限定本发明的方式,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发明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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