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快速清除OSPF无效LSA的方法及设备在审
申请号: | 201510730736.9 | 申请日: | 2015-10-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5262691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20 |
发明(设计)人: | 郭俊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12/755 | 分类号: | H04L12/755 |
代理公司: |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31272 | 代理人: | 俞涤炯 |
地址: | 201616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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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快速 清除 ospf 无效 lsa 方法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快速清除OSPF无效LSA的方法及设备。
背景技术
在OSPF(开放式最短路径优先)网络中,路由器只能够提前使自己产生的LSA(链路状态广播)老化,而不能老化其他设备产生的LSA,具体动作是将该LSA的老化时间设为3600秒然后重新泛洪出去。该机制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设备从网络中移除、路由器ID改变),设备没有机会提前老化之前产生的LSA(无效LSA),只能等LSA到达3600秒超时老化时间,最终LSA从LSDB(链路状态数据库)中删除。这样,无效的LSA长时间驻留在LSDB中,占用内存资源并且影响路由计算速度。
发明内容
鉴于上述问题,本申请记载了一种快速清除OSPF无效LSA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遍历链路状态数据库,初步判定每一条链路状态广播是否无效;
于初次判定所述链路状态广播无效后,对所述链路状态广播进行第二次判定,以确认其是否为无效链路状态广播;
若经第二次判定后确认所述链路状态广播为所述无效链路状态广播时,删除所述链路状态广播。
若经初次判定或第二次判定后确认所述链路状态广播有效时,不做任何处理。
较佳的,在初步判定每一条所述链路状态广播是否无效的过程中,对于一类链路状态广播或二类链路状态广播,检查所述一类链路状态广播或所述二类链路状态广播是否在SPF树上,若在,判定其为有效;否则,判定其无效。
较佳的,对于三类链路状态广播或四类链路状态广播,判断其是否存在区域边界路由器的路径以及是否能够计算出相应的路由,若所述三类链路状态广播或所述四类链路状态广播存在所述区域边界路由器的路径且能够计算出所述路由,则判定所述三类链路状态广播或所述四类链路状态广播有效;否则,判定无效。
较佳的,对于五类链路状态广播或七类链路状态广播,判断其是否存在自治系统边界路由器以及是否能够计算出相应的路由,若所述五类链路状态广播或所述七类链路状态广播存在所述自治系统边界路由器的路径且能够计算出所述路由,则判定所述五类链路状态广播或所述七类链路状态广播有效;否则,判定无效。
较佳的,对所述链路状态广播进行第二次判定的过程中,将所述链路状态广播的序列号增加1并发送出去,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未收到所述链路状态广播的更新,则判定所述链路状态广播无效;否则,判定所述链路状态广播有效。
较佳的,于第二此判定的过程中判定所述链路状态广播无效后,将所述链路状态广播的老化时间设置为3600秒并洪泛出去。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快速清除OSPF无效LSA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初次判定模块,用以初步判定每一条链路状态广播是否无效;
二次判定模块,与所述初次判定模块相连,用以对所述链路状态广播进行第二次判定以确认其是否为无效链路状态广播;
删除模块,与所述二次判定模块相连,用以删除所述无效链路状态广播。
较佳的,所述初次判定模块包括:
第一判定单元,用以检查一类链路状态广播或二类链路状态广播是否在SPF树上;
第二判定单元,用以判定三类链路状态广播或四类链路状态广播是否存在区域边界路由器的路径以及是否能够计算出相应的路由;
第三判定单元,用以判断五类链路状态广播或七类链路状态广播是否存在自治系统边界路由器的路径以及是否能够计算出相应的路由。
较佳的,所述二次判定模块包括:
序列号增加单元,分别与所述第一判定单元、所述第二判定单元以及所述第三判定单元相连,用以将所述链路状态广播的序列号增加1并发送出去;
无效确定单元,与所述序列号增加单元相连,用以判断所述链路状态广播是否所述无效链路状态广播。
较佳的,所述删除模块包括:
时间设置单元,与所述无效确定单元相连,用以将所述无效链路状态广播的老化时间设置为3600秒;
洪泛单元,与所述时间设置单元相连,用以将所述无效链路状态广播洪泛出去
上述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或有益效果:本实施例提供的快速清除OSPF无效LSA的方法,清除无效LSA,减少内存占用率,提高路由计算速度。此外,还可以与现有实现兼容,每个OSPF区域只要有一台支持上述实现的设备即可。
附图说明
参考所附附图,以更加充分的描述本发明的实施例。然而,所附附图仅用于说明和阐述,并不构成对本发明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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