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玉米田除草组合物无效
申请号: | 201510746518.4 | 申请日: | 2015-11-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265449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27 |
发明(设计)人: | 王礼文;刘鹏;冷忠国;陈佛祥;朱刚;张志伟;吴泽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N43/80 | 分类号: | A01N43/80;A01P13/00;A01N43/40;A01N41/10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 44231 | 代理人: | 张汉青 |
地址: | 5160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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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玉米田 除草 组合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玉米田除草组合物,是以环磺酮、苯唑草酮、氯氨吡啶酸(或其酯类化合物)为有效成分,用于防除玉米田一年生杂草。
背景技术
环磺酮(tembotrione),是一种三酮类选择性除草剂,可有效防治主要的阔叶草和一些禾本科杂草,如苘麻、苋菜、藜、蓼、稗草、马唐等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可用于芽前封闭处理和芽后茎叶处理。
苯吡唑草酮(topramezone),为吡唑酮类苗后茎叶处理剂,能由根、幼茎和叶吸收,通过抑制质体醌生物合成中的4-羟基苯基丙酮酸酯双氧化酶(4-HPPD),间接影响类胡萝卜素的合成,干扰叶绿体的合成和功能,最终导致严重的白化(由于叶绿素的降解),对玉米具有高度的选择性。
氯氨吡啶酸(aminopyralid),为吡啶羧酸类新型除草剂,主要用于防除一年生及多年生阔叶杂草,广泛用于山地、草原、种植地和非耕地杂草的防除。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Fluroxypyr-meptyl)为吡啶氧乙酸类除草剂为激素型除草剂,可被植物的叶片和根吸收传导,使植株畸形、扭曲死亡,主要防除一年生阔叶杂草,对禾本科杂草无效。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适用于禾本科作物田和果林茶地防除阔叶杂草如猪殃殃、繁缕、田旋花、马齿苋、水花生、铁苋菜等阔叶杂草。
本发明人对环磺酮、苯唑草酮、氯氨吡啶酸或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混配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环磺酮、苯唑草酮、氯氨吡啶酸或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混配有协同增效响应,尤其是对牛筋草(Eleusineindica)、龙葵(Solanumnigrum)、苍耳(Xanthiumsibiricum)有明显的协同增效响应,扩大杀草谱。环磺酮、苯唑草酮、氯氨吡啶酸或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的复配无相关报道。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对农田杂草产生抗药性问题及实际防治效果较差,提供一种高效、低毒、速效性好且持效期长,有利于农田杂草综合治理的除草组合物。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是将该除草组合物用于防除玉米田一年生杂草等。
技术方案:一种玉米田除草组合物,有效成分为环磺酮、苯唑草酮、氯氨吡啶酸(或其酯类化合物);环磺酮在组合物中的重量百分比为1%~30%,苯唑草酮在组合物中的重量百分比为1%~30%、氯氨吡啶酸(或其酯类化合物)在组合物中的重量百分比为1%~40%,其余为农药助剂。
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可加入适宜的农药助剂,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方法,加工成油悬浮剂、悬浮剂、可湿性粉剂或水分散粒剂等适合农业使用的应用剂型。
本发明除草组合物中使用的助剂包括溶剂、乳化剂、润湿剂、稳定剂、分散剂、增稠剂、pH调节剂、消泡剂、防冻剂、去离子水、填料等,都是农药制剂加工中常用的各种助剂,具体成分和用量根据配方要求通过简单的试验进行确定。
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各种应用剂型的生产工艺均属现有已知技术,在此不再赘述。
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通常采用兑水茎叶喷雾方法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农业上应用的其他使用技术。
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在应用时应在玉米田一年生杂草5叶期前使用。
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在一定配比范围内表现出明显的增效作用,组合物的防治效果比单剂有了明显提高,降低了农药的使用剂量,减少了用药次数,降低了用药成本,减少了农药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两种有效成份的组合,扩大了除草谱,一次用药即可解决各种杂草问题,弥补了单剂使用时的缺陷和局限性。
3、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有效成份作用机制各不相同,可以克服长期单一使用容易产生抗性的缺点,延长药剂的使用寿命,对杂草抗性的综合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4、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药效发挥迅速,持效期长,使用成本低,使用方便,省时省力,其推广应用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简洁明了,本发明用以下具体实施例进行说明,但本发明绝非仅限于这些例子。以下所述仅为本发明较好的实施例,仅仅用于描述本发明,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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