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缆弯曲半径的检测规尺在审
申请号: | 201510850331.9 | 申请日: | 2015-11-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5352412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2-24 |
发明(设计)人: | 张坤明;于克飞;赵治国;孙铁梁;郑静媛;李杰;孙丽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B5/213 | 分类号: | G01B5/213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赵囡囡;吴贵明 |
地址: | 100031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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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缆 弯曲 半径 检测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缆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电缆弯曲半径的检测规尺。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速,城市电网中电力电缆的使用不断增加。很多新建输电线路几乎全部使用电缆,城网架空线人地工程也在大范围内实施。电缆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是其绝缘的良好程度和内部电场分布的均匀性。电缆弯曲半径是电缆敷设施工及运行中保证其绝缘性能的主要指标。所谓弯曲半径,是指工程上把弯曲的电缆近似看做一段圆弧,圆弧所在圆的半径即为此弯曲电缆的弯曲半径。如果电缆在敷设施工或运行中弯曲半径小于规定值,可能会导致其结构的破坏,最终致使绝缘击穿,酿成安全质量事故。
而在现场工作中,主要依靠经验来控制电缆的弯曲半径,对于外聘劳务人员较多和工作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弯曲半径的控制就难以保障。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缆弯曲半径的检测规尺,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电缆弯曲半径难以测量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电缆弯曲半径的检测规尺,包括:顶杆,顶杆的第一端用于与弯曲电缆的中部抵接;第一弦杆,第一弦杆的第一端与顶杆的第一端铰接;第二弦杆,第二弦杆的第一端与顶杆的第一端铰接,并且第二弦杆与第一弦杆等长;联动件,与第一弦杆和第二弦杆连接并保持第一弦杆和第二弦杆联动;其中,第一弦杆、第二弦杆和顶杆位于同一平面内。
进一步地,联动件包括联动块和连杆,联动块可滑动地设置在顶杆上,连杆包括等长的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第一连杆的第一端与第一弦杆铰接,第一连杆的第二端与联动块铰接,第二连杆的第一端与第二弦杆铰接,第二连杆的第二端与联动块铰接,第一连杆与第一弦杆铰接点和第二连杆与第二弦杆铰接点到顶杆间的距离相等。
进一步地,顶杆上设置有电缆弯曲标刻线,电缆弯曲标刻线对应于电缆所能承受的最大弯曲半径。
进一步地,顶杆上对应于电缆弯曲标刻线的位置处设置有第一卡接部,联动块上设置有与第一卡接部配合的第二卡接部。
进一步地,第一卡接部为圆形卡槽,第二卡接部为圆形卡柱。
进一步地,第一弦杆的第二端设置有第一顶尖,第二弦杆的第二端设置有第二顶尖,第一顶尖和第二顶尖用于与电缆抵接。
进一步地,顶杆的第一端设置有第三顶尖,第三顶尖用于与电缆抵接。
进一步地,电缆弯曲半径的检测规尺还包括手持件,手持件连接在顶杆的第二端。
进一步地,手持件与顶杆为一体连接设置。
进一步地,手持件的外围包裹有防滑套。
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在对电缆进行测量时,将顶杆的第一端用于与弯曲电缆的中部抵接,如果弯曲电缆的两条边超过了第一弦杆和第二弦杆的第二端则说明该电缆的弯曲程度超过了最小弯曲半径;如果弯曲电缆的两条边抵住第一弦杆和第二弦杆的第二端则说明该电缆的弯曲程度等于最小弯曲半径;如果弯曲电缆的两条边没有接触第一弦杆和第二弦杆的第二端则说明该电缆的弯曲程度小于最小弯曲半径。这样,借助检测规尺,工作人员就能很容易的了解到弯曲电缆的弯曲半径是否符合其最小弯曲半径。
除了上面所描述的目的、特征和优点之外,本发明还有其它的目的、特征和优点。下面将参照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的说明书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电缆弯曲半径的检测规尺的实施例的使用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2示出了图1的电缆弯曲半径的检测规尺的收缩状态结构示意图。
其中,上述附图包括以下附图标记:
10、顶杆;11、电缆弯曲标刻线;12、第一卡接部;20、第一弦杆;30、第二弦杆;40、联动件;41、联动块;42、连杆;50、手持件。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为了使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发明方案,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的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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